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2件智財法院商標法相關判決:
1.商標侵權案件,法院認為被告有商標使用之事實,應排除侵害,但認為無侵權故意過失,故不需為金錢賠償。(心得:排除侵害、防止侵害,均不以侵害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判決論述「此不影響被告2公司有將系爭商標做為商標使用之認定,又被告2公司並未以任何方式將系爭玻璃瓶瓶底之系爭商標遮隱,客觀上難認無做為商標使用之意」是否必要,還可研究。)
2.違反商標法刑事案件,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心得:最近常見引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74號判決意旨來判斷被告犯意的案例)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要旨:
觀之系爭商品之照片(本院卷一第279至293頁)其瓶底有清楚印製系爭商標,且系爭商標位於瓶底之中心位置,所佔範圍超過瓶底面積之一半,可知被告2公司確有基於行銷系爭商品之目的而以系爭商標作為商標使用之行為,且該等標示已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應屬商標之使用。被告金味泉公司、吳江河雖辯稱系爭商品瓶身貼有印製被告金味泉公司之註冊商標、金味泉實業有限公司出品、公司及工廠地址、聯絡方式之貼紙,而非以瓶底的系爭商標作為辨識來源云云。經查,系爭商品瓶身雖貼有上開標示之貼紙,然此不影響被告2公司有將系爭商標做為商標使用之認定,又被告2公司並未以任何方式將系爭玻璃瓶瓶底之系爭商標遮隱,客觀上難認無做為商標使用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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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要旨:
證人黃娟、山本延幸均證稱:被告於「19屆武哈祭」生存遊戲商品展參展時,有至攤位現場,大約停留10至20分鐘等語(原審卷㈡第212、227頁),可知被告身為駿盟公司實際負責人,亦有至「第19屆武哈祭」生存遊戲商品展攤位現場,當可知悉現場展示之玩具槍槍身上之商標經貼上貼紙及外包裝盒反折之情事。又如附表二所示之玩具槍槍身上之商標圖樣大多經以貼紙遮隱及外包裝盒部分則有以反折方式朝內遮隱之情事,倘非有人指示刻意為之,豈有如此遮隱所販售之商品之理由;再由證人山本延幸證稱:當下我沒有問被告,事後問被告,被告說貼貼紙是因為槍枝上有其他廠牌的商標,之後是要用S&T商標去賣,所以拿貼紙貼上去等語(原審卷㈡第228、230頁),足見被告確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玩具槍有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之情形,始有指示員工以上開方法遮隱該等商標之情事,主觀上自有基於行銷之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之故意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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