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整理:張凱娜
問起林行為何會到工研院任職,他笑笑地說:「我選擇了一條較少人走的路!」
- 能否談談智慧財產權在工研院這樣一個研究機構的重要性?
答:工研院的設置目的在接受政府及民間委託,研發工業技術,再將其技術移轉國內廠商,以提升廠商競爭力,並提升我國工業技術水準。工研院目前有六千餘位研發尖兵,近年來每年研發經費均逾新台幣百億元。
- 為避免鉅額研發出的成果被抄襲剽竊,必採取智權的相當保護措施
面對這麼多研發人員及研發經費所研發出的技術及營業秘密,若未進一步採取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勢必很快被不法之徒抄襲剽竊一空,結果導致工研院設置的目的受影響。因此,從民國62年創立以來,工研院已努力累積取得逾三萬件專利,並且其中絕大部分均是發明專利。
- 因著眾多的發明專利等,才能技術移轉台積電、聯電等新創公司
而每年取得之國內專利數量部分,工研院也都排行在十名內。就是在智慧財產權的有力保護下,工研院才能成功技術移轉新創成立著名公司如:台灣積體電路製造公司、聯華電子公司、世界先進公司、台灣光罩公司及盟立自動化公司等。
台灣天然資源缺乏,未來能憑藉以立足於世界者,唯有仰賴科技相關產業。智慧財產權在工研院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而其在科技產業的重要性更是不遑多讓。這點從國際上科技公司間的巨額專利訴訟,專利授權及權利金支付等案例均可見一斑。
- 人稱「護國神山」的台積電,也是在您的任內完成的。很想了解當時移轉技術(包括人才)的相關考量因素,及您個人想對後進提醒的事情。
答:工研院是國內首先大力投入積體電路技術研發的機構。它先從申請政府科技專案計畫,研發積體電路技術開始,再與美國RCA公司合作,派團前往該公司接受積體電路相關技術訓練,最後建立示範工廠,試量產積體電路產品。試量產成功後,依工研院設立宗旨,工研院即需將相關技術移轉予國內廠商。而當時主事者認為籌資設立新公司(即台積電)以承接相關技術,是最佳方案。大家可從新聞報導中得知,當時籌資過程並不是很順利。因這是一個嶄新的行業,投資風險不小,金主難免考慮再三,猶豫不決。
- 成功的技轉除技術、智權外,也需足夠資金、設備及有經驗的人才
一個成功的技術移轉新創案除要有所需的技術及智慧財產權外,也要有足夠的資金及設備,但最重要的是要有優秀及具經驗的人力。前面提到的工研院成功的技術移轉新創公司,如台積電、聯電、世界先進、台灣光罩及盟立自動化等,都有自工研院一併移轉優秀的相關計畫人員,少者數十人,多者數百人。面對這樣一個嶄新的行業,金主會猶豫不決,而被規劃一併移轉的人員更難免如此。但事後證明,妥善規劃的技轉新創案成功的機會是很大的。那些金主個個都賺翻了。而那些一併移轉至台積電的人員中,有些不到四十歲,就已荷包滿滿,提早退休,雲遊四海去了。
所以,我想提醒的是:為人處事三思而行或穩健周延都沒有錯,但有時還是需要有相當的冒險犯難的精神。尤其是年輕人,不要怕選擇錯誤而失敗,因為到處都會有東山再起的機會!
- 在您經手的眾多案例中,相信有幾件案例是您一生難忘的。能否將其提供出來讓我們了解及學習呢?
答:如前所述,工研院既屬政府捐助之研究機構,目的在協助國內廠商,提升我國工業技術水準,因此,主管機關經濟部明令禁止工研院與國內廠商爭利。對於政府各機關的招標案,如果有國內廠商競標時,工研院就需退出,否則將會被處罰。
約十年前,政府某機關的標案原判定工研院得標。但競標的某外商子公司向經濟部檢舉:工研院與民爭利!工研院只好決定退出。但招標機關卻指控工研院有「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的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情形。這項指控若成立,工研院就成為不良廠商。而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工研院將被禁止參加政府機關的標案一年,亦即工研院將損失近百億元的政府標案經費收入。工研院當然需要依法提出異議,說明工研院之非營利性質,欲協助招標機關解決標案工作之善意,及經濟部不得與民爭利之禁令等。但異議卻不被接受。
- 專心、細心及踏實的工作才能找出藏在細節的魔鬼,也才能找出致勝的關鍵
工研院只好依法再提出申訴,同時規劃最壞情形下之因應措施:如停止聘用相當數量的外包及定期人員及籌措資金以彌補財務缺口等。工研院法務室亦全體動員,徹底投入研究本案。皇天不負苦心人,法務室終於在原來的招標及投標文件中,找到扭轉乾坤的關鍵。原來工研院投標時,使用的是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合一的文件。而在投標之際,工研院即已依規定,預先完成所有契約之訂約用印手續,並交付招標機關了。這種情形下,招標機關指控工研院「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自不成立。加上前述異議時工研院所提出之理由,工研院之申訴案終於獲得幾乎全數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認同。工研院也就免於一場劫難。
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體會到專心,細心及踏實的做事,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更會找到反敗為勝的關鍵。這也可以印證那句古話—「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