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范立達
推理小說是日系文學作品中非常興盛的一類,產量很大,優秀的作家也多。舉凡江戶川亂步、松本清張、連城三紀彥、橫山秀夫、橫溝正史、東野圭吾、宮部美幸、湊佳苗、藥丸岳…等等,數都數不完。推理小說也是我很喜歡閱讀的類型之一,所以一直以來都有密切接觸,前述這幾位作者的作品我也都看過。但我雖然大量閱讀了這麼多日系推理小說,竟然還是有漏網之魚,而且是漏了一尾大魚。
最近,透過家姊的介紹,得知有一位優秀的日系推理小說作者中山七里,據說此人不但聞名已久,而且產量驚人,且幾乎每部作品皆為佳作。一聽之後,才發現失之交臂多年,於是努力收集坊間已出版的中文譯作,拼命啃食,閱後果然頗有所獲,也恨自己為何錯失他的作品如此多年。
今天,就介紹中山七里的兩部作品《泰米斯之劍》、《死亡醫生的遺產》。
泰米斯是英文Themis的譯名,中文譯法有時也作泰美斯、忒彌斯。泰米斯是古希臘神話中的正義女神,在西方很多法院大樓前都可見到她的塑像。泰米斯的形像不一,有的矇眼,有的則否。矇眼,代表她只傾聽,而不先入為主或以貌取人;她一手持秤,一手持劍。持秤,代表公平,持劍,代表實現正義。有些地方的泰米斯塑像,持秤之手高舉,持劍之手低垂,有些地方則反之。不同形像的泰米斯,某種程度也反映出形塑她的人,心中對於公平與正義的想望程度。
中山七里的小說《泰米斯之劍》,討論的主題是冤案。
冤案形成的原因很多,在《泰米斯之劍》這本書裡,提到一件滅門血案,警方很快就逮捕到其中一名嫌犯,而因為「隧道視野」效應的影響,警方愈執著的認為被捕的嫌犯就是真凶,就愈往對他不利的方向偵查。除了疲勞偵訊之外,刑求、恫嚇、誘騙各種方式都用上,兩名刑警分別扮演黑、白臉,拼命的想方設法要取得嫌犯的自白。最後,年輕的刑警還哄騙嫌犯,只要先承認犯罪,就可以脫離漫無止境的偵訊。嫌犯輕信白臉刑警的說詞,寫下了自白書,卻也斷送了自己的生機。本案在檢察官起訴後,公設辯護人在法庭上亦僅行禮如儀,根本沒發揮為被告實質辯護的功能。在此情形之下,嫌犯歷審都被判處死刑。而在等候執行的過程中,嫌犯不堪身心折磨,選擇在獄中自盡身亡。
幾年之後,年輕的刑警在追查另一起命案時發現,本案的兇嫌才是當年那件滅門血案的真兇。此時,年輕的刑警天人交戰。他要不要為當年的錯誤翻案?還是將錯就錯,假裝不知道當年抓錯人了?
刑警的正義感讓他不得不面對自己的錯誤。但是,他想翻案,整個警察組織卻都反對。因為,倘若他公開承認當年抓錯人了,就代表警察系統出了大問題,一旦究責,會有一堆高官連坐而受到處分,當集體的利益大過個人利益時,年輕刑警的自覺卻讓他成為最不合群的異類,而從此受到組織的排擠、打壓。
當他終於戰勝組織,揭發了真相之後,果然一群長官、同事都受到處分,而他卻被形塑為正義的化身,反而受到表揚。年輕刑警自認,冤獄之所以發生、無辜之人之所以在獄中尋死,都是肇因於他,他才是罪孽深重之人,他尋求翻案,本意是為了贖罪,沒想到卻因此讓一群長官同事受罰,而他卻脫離風暴毫髮無傷。他自己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但更痛苦的是,從此在警察體系中他成為了一頭孤狼,無人為伴。
當然,一部推理小說,書中必須有推理、轉折的故事情節作為主軸,本書也不例外,但這並不是我所想要討論的重點。我想說的是,中山七里這位推理小說作家,他與其他作者最大不同之處,就在於他的寫作非常具有企圖心。他有很多觀念、想法,都想藉著推理故事的包裝,把他的理念夾帶到書裡,讓讀者除了閱讀推理故事之外,更有思考相關嚴肅議題的空間。
以這本《泰米斯之劍》為例,冤罪的主題就是非常值得我們在放下書本之後,仔細探索的議題。
其實,在此之前,我也看過很多討論冤罪形成的專業書籍,但像本書一樣,能把各種成因變成故事情節,又把冤案之所以不容易澄清的組織控制力量如此具體呈現,坦白說,並不容易,這也是我覺得中山七里較其他作者更令人欣賞的原因之一。
中山七里的另一部小說《死亡醫生的遺產》,也很有意思。
這本小說探討的主題是「安樂死」。作者想要問的是,人,有沒有權利決定自己何時死亡、如何死亡?當一個病人已經到了病痛纏身,生不如死的地步時,他有沒有尋求專業人士協助讓自己解脫的權利?
所謂的安樂死,其實又分成「主動/積極」的安樂死,以及「被動/消極」的安樂死。舉例來說,在荷蘭等某些國家裡,病人經過一定嚴謹的程序後,被判定已罹患不可治癒的疾病,並且處於不能減輕及不能忍受的痛苦時,就允許醫生為病患實施安樂死。
但這種由醫生介入的「主動/積極」的安樂死行為,又分成由醫生為病患施打針劑,或由醫生開立口服藥,由病患自行服用(最終程序醫生不介入)等兩種不同程度。
臨終程序醫生介不介入,其實也都涉及國家立法政策。若認為醫生不能殺人是項鐵律,那麼醫生在協助安樂死行為的最大限度,就只到為病患準備藥物為止,最後一步仍然必須由病人自己動手。但坦白說,醫生為病人施打針劑,與為病人準備口服藥品,兩者之間真有那麼大的差距嗎?我倒不認為。說穿了,堅持醫生最後一步不能介入,是不是只是一種偽善呢?
而有些國家的立法政策無法接受主動/積極的安樂死,他們最多只能接受「被動/消極」的安樂死,亦即依照病人的志願,對不可治癒的病人僅採取安寧緩和醫療程序,不再作積極的治療,病人臨終時,也依照病人的願望,不實施心肺復甦或維生醫療程序。這種安樂死政策,並不會提早結束病人的生命,說得殘酷點,只是在病人臨終時袖手旁觀,任其死亡。再說得更殘酷點,採取這種政策的國家,立法的著眼點究竟是為了病患?還是為了避免無謂的浪費龐大的醫療資源或減少健保開銷?
台灣目前即是採用「被動/消極」安樂死的國家。所以,台灣各大醫院設有安寧病房,但不允許醫生協助病患早日解脫。在此政策之下,傅達仁就因為受不了病痛之苦,只好遠赴國外尋求積極安樂死。
國家政策允不允許安樂死,這當然是一個非常值得辯論的議題。在我個人看法,我是支持國家允許主動/積極安樂死的。只是,要如何解決醫生「救人而不殺人」的命題,這又是另一個難題。
但就算允許主動/積極安樂死的國家,也不是漫無限制的同意任何人都可以藉由醫療體系的介入,而隨時結束自己的生命。不想活的人,可以選擇自殺,但無病無痛之人是不能選擇安樂死的。就算在立法承認安樂死的國家,醫生如果為非臨終病人實施安樂死,都仍然會涉及刑責。
日本和台灣一樣,國家政策都不允許出現主動/積極安樂死,所以,一旦有人(不管是不是醫生)為病人實施安樂死,都會被論以刑法殺人罪或加工自殺罪。但撇開法理不論,光從人情意理來說,如果病患和病患家屬都希望透過醫生的協助,而為病人解脫,而且在醫生為病人實施安樂死之後,他獲得的不是仇怨,而是感激,在這種等於是看不到被害人的案例中,實施安樂死的醫生被論以刑責,到底適不適當?
醫生有能力為不可治癒的病患尋求解脫而不為,卻眼睜睜的看著病患痛苦而死,這是仁慈?還是殘忍?
在《死亡醫生的遺產》這本書中,主角是一位刑警,他也明白實施安樂死的醫生是受病患和家屬所託,並非濫殺無辜,但他認為,日本既然不承認安樂死,那麼,醫生介入並提早結束病患生命的行為就是犯罪,身為刑警,他有責任逮捕犯罪之人,至於法律的制定合不合理,不是他一個執法人員應該過問之事。
但這位刑警本身就有一個罹患嚴重腎疾,必須依靠洗腎維持生命的女兒,醫生也判斷,如果不換腎,女兒無法存活。倘若女兒在洗腎過程中生不如死,生為父親的他,究竟會不會同意讓死亡醫生為女兒實施安樂死?
說到底,當父親和刑警的角色衝突時,主角該做什麼樣的選擇?
中山七里在這部作品裡拋出了一個很值得探索的問題,也很值得你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