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二則智財判決:
1.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關於產品規格及簡單功能描述,法院認為無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編按:案述情形未必無原創性,但可能有表達/構想合一的情形)
2.被告於離職前大量的將告訴人公司電腦電磁紀錄(檢察官認為不屬營業秘密)重製拷貝至其個人隨身硬碟,並於離職後攜帶至新設立之公司,無論有無使用該等電磁記錄,均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編按:本案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被告雖與告訴人和解,但仍否認犯罪,法院不予緩刑)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要旨:
系爭語文著作之內容如下:「A unique combination of PCR products and a numberof proprietary plasmids digested with appropriate restriction enzymes to yield 11 fragments. The DNA includes fragments ranging from 000-0000 base pairs. The 500 and 1,500 base pair bands have increased intensity to serve as reference points. The approximate mass of DNA in each bands is provided (0.5 ug a load)for approximating the mass of DNA in comparably intense samples of similar size.」其中文翻譯為:「本產品是聚合酶連鎖反應產物及數種特有質體的獨特結合。這些質體經適當的限制酶酶切後產生11個片段,適合作為瓊脂糖凝膠電泳的分子量標準。DNA包含的片段範圍從100-1,500個鹼基對。500及1,500鹼基對條帶具有較高的強度而可以作為參考點。DNA每個條帶的近似質量為0.5μg/perload,可用以預估類似大小的樣品中的DNA質量」。上開內容,絕大部分是產品的規格敘述,及部分極簡的功能敘述,且多使用生物化學上的專有名詞,如PCR(聚合酶連鎖反應)、restrictionenzymes(限制酶)、plasmids(質體)、basepairs(鹼基對)、band(DNA電泳實驗中,肉眼可見的經染色後的DNA片段位置),load(電泳實驗之劑量單位),此等專有名詞之用法均是固定的,甚至配合專有名詞之動詞亦有固定之專門用法(如描述用限制酶分解DNA之情況時,使用之動詞一定是digest),並無任何個人精神創作之成分在內。扣除此等部分後,其餘部分亦未見展現作者個人之個性及獨特性之精神作用,應認系爭語文著作不具最低程度之原創性,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要旨:
依被告上開供述,可知其在106年年中已有離職打算,而其複製告訴人公司之檔案資料之目的,係為了日後成立之智波公司使用,顯非為了備份之用途,且告訴人公司代表人劉榮宗於被告離職之前,已明白向被告表示不得擅自將告訴人公司的資料攜離,被告竟置若罔聞,於即將離職前即擅自複製告訴人公司之本案電磁紀錄,並於離職之後將告訴人公司本案電磁紀錄帶至智波公司儲存於智波公司之電腦硬碟中,自屬無正當理由取得他人之電磁紀錄,至於被告實際上有無使用該等電磁紀錄,均無礙於被告無故取得告訴人公司之電磁紀錄之事實,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被告於離職前夕,短期間內密集且大量的將告訴人公司電腦電磁紀錄重製拷貝至其個人隨身硬碟,並於離職後攜帶至新設立之智波公司,顯非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已逾越必要範圍,其主觀上具有違法之認識與故意,而屬「無故」取得他人電腦內之電磁紀錄,被告將告訴人公司之電磁紀錄重製拷貝至其個人隨身硬碟,該電磁紀錄內容,均屬告訴人公司經營上重要之業務資訊、人事管理、財務系統及客戶、電腦程式碼等資料,被告無故取得上開電磁紀錄,帶至其另成立之智波公司,並與告訴人公司從事市場競爭,已損害告訴人公司市場上競爭之優勢,造成告訴人公司之損害,應屬明確。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1第1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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