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日舜專利師(本會理事)
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
解釋專利範圍及專利要件時,是由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PHOSITA)依據申請時的技術水平做出判斷。專利法規定此通常知識者,其實是一位虛擬的人,目的在於希望審查者(審查委員或法官),能站在一個中立的角度,以申請時的客觀技術水平,對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或是權利範圍做出判斷。
實務上判斷者要站在通常知識者的角度,做出公允的判斷並不容易。第一,委員或法官通常沒有在該領域工作過,其背景知識的累積,大多經由審理案件累積經驗。第二,由於看過大量案件,可能許多部分的技術特徵或結構都有些許印象,但對於實際技術的相關技術難點並不深入。因此,上述兩點可能會在日後專利審查中,易產生後見之明。其原因在於,當一個領域發展到很成熟時,實務上微小的改變,都可能要經由該領域專家經由大量實驗研發及測試。但在專利進步性判斷時,可採用複數個引證文件,該些文件可能揭露部分相似的結構或特徵。此時委員容易以發明說明中循序漸進、由淺入深的內容所產生的「後見之明」作成能輕易完成的判斷,逕予認定發明不具進步性。因此,委員若無法深入瞭解各技術特徵間的原理及技術難點,往往難以藉由專利文字決定是否是輕易完成。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97號
今年十月有一個有趣的判決(110,上,597),對於審查的委員或法官又是一大挑戰,最高行政法院發回原審更為審理的原因是,原判決並未調查20多年前的技術水準逕而做出判斷,有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系爭專利是民國84年10月17日申請的「無指令可程式化控制裝置」發明專利。舉發人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舉發部分成立後,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原審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以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上訴人仍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摘錄判決內容
- 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法院必須掌握20多年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認知條件,才能準確判斷,因系爭專利涉及20多年前冷門深奧之技術,對於現今技術人員極為陌生和艱深,希望能請20多年前身歷其境,在業界具有名望之技術性專家證人到庭作證,以還原當年技術認知真相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53頁)…則依前述規定及說明意旨,上訴人此項主張攸關系爭專利之進步性判斷,法院自應調查釐清。惟原判決未予調查,亦未說明其主張不可採之理由,即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核有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以往委員要假設自己是所屬技術領域者,已經不容易了,當舉發審查遇到年代久遠的專利時,還要回到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