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玟妤律師


據金管會規定,傳統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必需具備相關的證照,才能從事金融業務,進而銷售金融商品。例如銀行理財專員,通常要有信託業務員、投信投顧營業員、投資型保險業務員、財產保險業務員等證照。才符合金管會銷售金融商品的資格。 金融業是高度監管的行業,從主管機關到業者,層層把關。
 
傳統電視或廣播媒體的財經節目,經常會找資深的金融從業人員上節目,來談一些相關的財經議題。資深的金融從業人員在行業己久,比較會拿捏分寸,避免踩到紅線。
在電視或廣播節目分析股市,必須播放警語,例如「節目內容僅供參考,投資人應獨立判斷」,「審慎投資,自負風險」,「本節目與所分析的金融商品無不當利益關係」等等。
自媒體興起以後,傳統媒體的節目在電視廣播和網路上同步播放,廣播電視的財金節目, 言論尺度和節目內容大部分都還在符合法令的範圍內;但是在自媒體上的財金文章和影音節目,許多創作者並沒有金融相關背景或證照,純粹以自身經驗分享理財投資的心得。這種小白理財的方式容易引起共鳴,許多金融機構會找財經網紅當業配,讓點閱率高的網紅帶動投資風向,順推自家的金融商品或理財服務。
 
廣告主用流量挑選業配網紅,網紅也用流量做業配,表面上只是行銷方式由下電視廣告和廣播廣告,改為投放YT和FB廣告,但是這個商品如果是金融商品,實在有很大的風險。金融業是高度監管的行業,金融保險機構要行銷或販售金融商品,所有的文宣廣告內容 要受到層層監管。自媒體卻成了金融業的破口,一大堆沒有金融背景或相關金融證照的財商網紅,在自媒體教人家投資理財,順便做業配,推薦特定金融商品。
 
金管會為強化防制金融詐騙,對於正規的金融業者有一定的規範。例如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六項、電子郵件、電子看板或網際網路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現有金融從業人員 受過一定的訓練,取得相關資格, 有監管單位,有法律規範。 但是在自媒體上,目前沒有對投資理財議題創作者的相關規範。 到底財經網紅是名師還是冥師? 只能由讀者自己提高警覺了。
 
 
 
參考法規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70016209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 布全文十四條(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三次聯席會 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三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期貨經理事業  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訂定本辦法之目的,在於規範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  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以維護合法業者之專業形象,並保障交易人權益。  本公會會員、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及前述二者之受雇人從事前項之行為亦應遵守本辦  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宣傳資料及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而運用下列傳播媒體或於公開場  所,就期貨業務及相關事務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傳遞、散佈或宣傳者:  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二、DM、信函廣告、傳單、貼紙、日(月)曆、電話簿等印刷物。  三、海報、看板、布條、公車車箱或其他交通工具等大型廣告。  四、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臺、跑馬燈等。  五、信函及現場展示會等活動廣告。  六、電子郵件、電子看板或網際網路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人部落格)。  七、新聞稿。  八、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  九、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第四條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依社會一般道德及誠實信  用原則,並基於保護交易人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期貨交易市場之考量,慎重考慮到宣傳資  料及廣告對於交易人之影響,以免誤導交易人之判斷力。
第五條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應共同遵守下列事  項:  一、不得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二、不得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公眾之虞。  三、不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四、不得僅強調獲利,但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五、為績效廣告時,不得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六、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應顯著說明其功能限    制。  七、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號。但金融控股    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集團內之共同業務推廣行為,不在此限。不得僅以業務    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公司名義為之。  八、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擷取報章雜誌之報導、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或其他    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九、不得僅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者,或對過去客戶操作績效作誇大不實之宣傳,或對所提    供服務之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表示較其他業者為優。  十、不得為對同業之攻訐。  十一、不得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或保證操作績效     之宣傳。  十二、不得有利益衝突、散佈不實資料、意圖影響交易市場行情、虛偽、欺罔、謾罵、其     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使人誤信之行為。  十三、不得鼓勵或誘使他人為違法之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十四、不得涉及手續費之不當競爭或個別期貨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     策略之建議。  十五、不得為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六條  期貨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所列業務人員已向本公會登記者為限,並應揭示本名不得以化名為之。  二、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號。有聲媒體廣    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顧問事業許可證照字    號為○○年期顧○字第○○○號」。  三、不得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之    訴求。  四、不得鼓勵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義務。  五、不得推介或勸誘不特定人,於特定價位交易特定期貨交易商品。  六、不得僅以特例或單筆交易資料,作為公開招攬業務之宣傳資料及廣告。  七、不得製作以樂透或類似易致交易人誤解期貨交易與賭博雷同之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  八、不得為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七條  期貨經理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內容不得涉及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二、內容涉及服務項目、資格條件、經理績效或其負責人、業務員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資歷等基本資料,應提示正確及完整資訊供客戶參考。  三、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委託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四、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為不正當之推廣或招攬。
五、不得以過去之操作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六、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號。有聲媒體廣 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經理事業許可證照字號為○○年期經○字第○○○號」。
七、不得為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八條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應註明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名稱,同一份宣傳文件中涉及多檔期貨信託基金時,應分別註明各發行之期貨信託事業名稱。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交由委任期貨信託事業於對外為宣傳廣  告行為前依規定向本公會提出申報,同一份宣傳文件中涉及多檔期貨信託基金時,應分別  透過各發行之期貨信託事業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針對期貨信託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之管理除本辦法外,另行依據期貨信託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第九條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應將其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經經理人審核及簽章後始可使用。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審核紀錄應保存二年。
第十條 本公會會員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將宣傳資料及廣告企劃、廣告樣式、使用有效期間及  主題標示,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依規定提出申報,除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外,其案件自本公會收到申報資料次一日起,屆滿三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所申報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使用有效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過期如仍需使用則應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所為之宣傳資料或廣告,本公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交  易人、相關單位檢舉有違反本辦法之嫌時,應即進行查證或逕提相關委員會研討,並對檢  舉人身分予以保密。  本公會為前項之查證時,會員、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不得拒絕或妨礙。
第十二條  本公會依前條規定,對本公會會員進行查證後,認有違反本辦法之情事者,應送紀律委員  會研討,並得視情節輕重依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十一條議處,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紀律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請該會員派代表到場說明。
第十三條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本公會應送紀律委員會研討,並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委任之期貨信託事業督促其改善或依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十一條議處期貨信託  事業,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者,本公會得拒絕接受期貨信託事業與該銷售機構簽約。銷售機構之受雇人違反銷售契約情節重大者,本公會得撤銷其職務登記。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老師騙我! 財經網紅是化外之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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