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日舜專利師(本會理事)

台灣珍奶風靡全球,各種珍珠的製造方法不斷精進,讓食客可以體驗到最好的口感,食材的口感往往會因為微小的生產方法、順序、溫度等等,產生截然不同的體驗。專利在判斷進步性時,因為會採用複數個專利做組合,畢盡相同食材的生產方式,大致上跳脫不了相似的方法及步驟,所以非常容易會有前案揭露相似的內容,但又難以以科學的方式,將口感數據化,證明其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在專利上此類的技術保護相對不利,因此實務上通常會搭配營業秘密保護或是用專利保護生產設備。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10年度上字第567

爭點:證據2-5組合是否足以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發明目的:

專利名稱是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I472299),在提供一種可大量生產、製造效率佳,且所製成的珍珠粉圓可供迅速解凍並供隨取即用的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是先備置多數生粉圓,該等生粉圓是利用澱粉、水及食用色素混合製成,並將該等生粉圓以沸水煮5至20分鐘而製成熟粉圓,再水洗該等熟粉圓後,悶浸於水液30至45分鐘,將該等熟粉圓置入0℃至10℃的冰水中經冰鎮處理60至180分鐘,再送入一急速冷凍風力機中,藉該急速冷凍風力機以零下5至零下40的低溫風力將已經冰鎮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粒粒吹動,使得該等熟粉圓不相沾黏且個別單一地被急速冷凍,而製成單凍即食珍珠粉圓成品。

證據2

證據2說明書第3至5頁已揭示其為解決珍珠粉圓保存及穀類產品製法問題,而創作一種利用粉體原料加工之即食食品及其製造方法,該方法可用於製作珍珠奶茶用之珍珠粉圓,其步驟可包含蒸煮、長時間浸泡、冷凍乾燥等,其中,該粉圓之原料成分可包含馬鈴薯澱粉、三仙膠、乳化劑、水等,該蒸煮或浸悶的操作條件可為60℃至200℃中5秒至20分鐘,且達到冷凍乾燥之操作時間可為10秒至20分鐘

證據4

證據4說明書第11頁揭示一種粉圓之製作方法,係將由木薯粉與水混合後製備成生粉圓,再將生粉圓加熱糊化10分鐘後,以冰水沖洗熟成粉圓,再將該熟成粉圓靜置於8℃之冷藏室約10分鐘進行冷凝,使之具有彈性及韌度,並能存放於低溫保持新鮮,而不會硬化。

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行政判決)意旨:

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要差異為未明確揭示上開粉圓製法可包含特定操作條件之冰鎮處理,且該冷凍係將熟粉圓以不相沾黏且個別單一地方式被急速冷凍,而呈現單凍之效果及原料成分略異(未明確揭示含有食用色素),且浸悶、冷凍等步驟之操作條件(如時間、溫度)略有不同。證據4 說明書第11頁揭示一種粉圓之製作方法,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冰鎮處理,且操作溫度重疊,僅操作時間略有不同。證據4說明書第10至12頁加工方法所製作之粉圓即具有不相沾黏及可供即食之功效。證據4第5頁亦揭示習知之粉圓製作方法係將粉圓煮熟後,置入一真空環境並於攝氏零度以下急速冷凍,得到數個冷凍粉圓,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個別單一被急速冷凍步驟。

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主張證據4雖有教示於粉圓製程中採用冰鎮、急速冷凍等操作步驟,惟上開技術內容無法使粉圓達成顆顆分離之狀態,而證據4技術內容達成產品單凍(產品顆顆分離之狀態)係將一保護溶液均勻地附著於一經加熱糊化粉糰性體,原判決未將此部分技術內容作為引證,即稱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有適用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依原判決確定之事實,證據3所揭示之實施方式主要係以海藻膠與蒟蒻粉為材料之粉圓進行,然其亦揭示其粉圓之基本材料可為一般農作物磨成的細粉。證據5則揭示食品急速冷凍系統結構之改良,該系統係結合數馬達及數風扇,而使氣流均勻地在空間內流動,並有效地使用凍能,俾達成於更短時間及空間長度內完成冷凍食品之功效。原判決因認粉圓製作之步驟,並非不得應用於其他以澱粉為材料所製作之粉圓,證據5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藉該急速冷凍風力機以零下5℃至零下40℃的低溫風力將已經冰鎮處理後的該等……粒粒吹動,使得該等……不相沾黏且個別單一地被急速冷凍」之技術特徵等情,已明確論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並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專利進步性判決分享(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6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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