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日舜專利師(本會理事)
歐洲單一專利(UP)及單一專利法院(UPC)介紹
目前專利申請人欲在歐洲的多個國家申請專利,並不需單獨向各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可透過歐洲專利局(EPO)提交專利申請,雖已大幅簡化申請及審查程序。但當專利授權核准後,仍需要分別選擇需要專利權的國家,因此產生多個專利,分別在各個國家受到管理,對於專利權人而言,仍然不便及支出高額的維護成本。
最快於2022年底或2023年初,歐洲單一專利(UP)及單一專利法院(UPC)即將上路,未來申請人可選擇現有制度在各國生效或單一專利地區生效。未來歐盟單一專利仍是由EPO統一管理所有程序,若未來有相關權利爭議,均歸屬於歐盟單一專利法院管轄。
由於新制度才將上線,專利權人仍須由多面向考量佈局。
1. UP區域與EPC會員國並非完全相同,且缺少西班牙及英國兩個重要國家。
2. 雖然單一專利的程序簡化及節省維持費用(約四個國家以上才可能節省),但風險是若該專利失效,專利權在全部國家同時失效。另,對專利權維護的變化性小,無法再針對單一國家做調整。
3. 由於歐盟單一專利由單一專利法院管轄,專利權人能針對相關區域,一併採取法律行動,減少訴訟成本。
相關資訊連結
https://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unitary.html
(圖片來源:EPO)
歐洲單一專利及單一專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