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玟妤律師

商標的註冊需要具備識別性,表彰商品的來源特及特徵,如果商標己經喪失了識別性,或是商標權人怠於維護商標的識別性,商標將可能因成為通用名稱,無法受到商標相關法令保護,主管機關基於公益考量,應該廢止啇標注冊,避免阻礙競爭者參與市場。

通用商標不再具有顯著性和代表性,不能代表某一個品牌的商品,不能繼續用作商標。例如「Aspirin」,一般認為是藥物,不被承認為商標。

商標註冊後,如果商標權人怠於維護商標的識別性,或是容忍第三人使用自己已經註冊的商標,使得己經註冊的商標, 成為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時,因為不再具有識別,無法表彰商品來源之特徵,成為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己經失去商標的功能,商標主管機關基於公益及識別性的考量,避免阻礙市場競爭者參與競爭,會廢止該商標的註冊。

有時候商標註冊後,成為通用名稱,並非商標權人怠於行使權利的後果。例如,吉普車(Jeep), Jeep本來是Stellantis 集團旗下的一個汔車品牌,因為有優越的越野性能,使得Jeep 目前幾乎己經成為越野車的代名詞。

有時一個行業的慣例,也會使得己經註冊的商標成為通用名詞。例如早期沒有罐裝水, 大家都還是用杯子在喝水。後來,為了攜帶方便,各家飲料業者紛紛推出自己設計的塑膠容器, 例如胖胖瓶,曲線瓶等等, 其中有一家將塑膠容器命名為”保特瓶”。每個公司不但設計自家的塑膠容器,也都有註冊商標和著作權(以前著作權也是登記制度)。不過隨著飲料用塑膠裝成為風氣之後, 漸漸的,消費者就把這種容器統稱叫做”寶特瓶” ,當講到寶特瓶”時,大家就有一致的概念,知道大概是什麼樣的容器。 當滿街都是”寶特瓶” 時, 原先用”寶特瓶” 註冊的廠商,採取什麼維權行動都緩不濟急了。

類似的案例也發生在網路剛興起的時代,網路剛興起時,很多人去註冊 ”. com “ ,"E" 或”internet” 的商標,使用在與網路相關的周邊服務或商品,結果網路一下子如雨後春筍,到處都是"E", ".COM” 的商品,服務或公司。此時,原先有識別性的商標,在E化普及之後,成為通用名稱。

商標必須具備商標識別性,才能註冊取得商標權,但是如因客觀條件,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已無法依該商標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使得商標喪失其識別性,商標將可能因成為通用名稱而無法繼續受到商標相關法令保護,因此,E. com系列的商標 ,已不具有識別及表彰商品來源的特徵,失去商標應有的基本功能,成為通用名稱,基於公益及識別性之考量,避免阻礙市場競爭者參與競爭,而無法繼續受到商標相關法令保護,所以專責機關廢止E. com 系列的商標標註冊,避免阻礙競爭者參與市場。

資料來源:

https://zh.wikipedia.org/……/%E4%B9%99%E9%85%B0%E6……

當商標己經成為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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