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永沛老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編按:這件在大陸知名的著作權爭議案件,歷經八年落幕,光看案件事實就有很多想像空間,是否有不足為外人到之處,就看讀者的體會了。

一、問題

本次分享的主題延及再審制度的價值取向、最高法院的角色定位及藝術、市場與法律系統的分化。

二、訴訟史

本案是「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和「圍裙媽媽」 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系列案中的一案。從2014年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起訴,歷經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二審法院)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浙江高院)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院)再次再審,歷時八年。三個作品、四級法院對應案號列表如下:

2014年9月5日,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央視動畫有限公司(簡稱「央視動畫公司」,2019年12月5日變更名稱為央視動漫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央視動漫公司」):1.立即停止侵權,包括停止《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的複製、銷售、出租、播放、網絡傳輸等行為,不再進行展覽、宣傳、販賣、許可根據「大頭兒子」美術作品改編後的形象及其衍生的周邊產品;2.賠償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及合理費用人民幣23,520元;3.向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2015年6月30日,一審法院判定央視動畫公司侵權成立,作出(2014)杭濱知初字第636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央視動畫公司賠償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人民幣22,040元,駁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皆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2016年2月22日,二審法院作出(2015)浙杭知終字第358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央視動畫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浙江高院申請再審。

2016年11月14日,浙江高院作出(2016)浙民申307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央視動畫公司的再審申請。央視動畫公司再次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2022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再4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大頭兒子文化公司不享有1994年草圖的著作權,分別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大頭兒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三、事實

(一)涉案美術作品的創作和署名

一審、二審法院和浙江高院查明,95版動畫片導演崔世昱、製片湯融、上海科影廠副廠長席志傑三人到劉澤岱家中,委託其為中央電視台(簡稱央視)即將拍攝的95版動畫片創作人物形象。劉澤岱當場用鉛筆勾畫了「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個人物形象正面圖,崔世昱將底稿帶回後,95版動畫片美術創作團隊在劉澤岱創作的人物概念設計圖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的設計和再創作,最終製作成了符合動畫片標準造型的三個主要人物形象即「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的標準設計圖以及之後的轉面圖、比例圖等。95版動畫片片尾播放的演職人員列表中明確載明「人物設計:劉澤岱」;央視動畫公司在2013年11月4日對《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卡通形象進行著作權登記時,載明「作者:劉澤岱」。(前述美術作品簡稱「涉案作品」)。

(二)《委託製作動畫片協議書》

最高法院再審查明,1995年4月,央視動畫部(甲方)與上海科影廠(乙方)簽訂《委託製作動畫片協議書》,其主要內容如下:

  •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製作動畫系列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1-13集),乙方接受甲方委託。
  • 第三條 動畫片製作的內容包括:組織策劃、選定編劇、創作文學劇本、美術設計、造型設計、分鏡頭台本創作、設計稿創作、背景繪制、攝影表創作、原畫、動畫、描線、上色、拍攝、剪輯、作曲、作詞、動效、配音、合成轉磁等。……
  • 第六條 版權歸屬:乙方製作的動畫片及動畫片中的所有創作,其版權全部歸甲方獨家所有,甲方可用其在世界範圍內從事影視及影視之外的一切商業活動。對其所有付載產品擁有世界範圍內的一切版權。乙方創作人員享有署名權,但乙方及乙方的創作人員不得用動畫片及動畫片中的創作作品進行出售、發表、許可他人使用等一切盈利及非盈利性活動。

(三)《著作權(角色商品化權)轉讓合同》

2012年間,劉澤岱經崔世昱介紹認識了洪亮。同年12月14日,劉澤岱與洪亮簽訂了《著作權(角色商品化權)轉讓合同》,約定劉澤岱將自己創作的「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件作品的所有著作權權利轉讓給洪亮。崔世昱作為見證人在該合同上簽字。

(四)《著作權轉讓合同》

2014年3月10日,洪亮與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將「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幅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全部轉讓給大頭兒子文化公司。

(五)1995版動畫片和2013版動畫片

1995版《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由央視和上海東方電視台聯合攝制,於1995年播出。++最高再,17++

2015年1月,央視出具授權確認書,確認其將擁有的95版動畫片的全部著作權及動畫片中包括但不限於文學劇本、造型設計、美術設計等作品除署名權之外的全部著作權專屬授權央視動畫公司使用,授權內容自2007年起生效。

2013版《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於2013年播出,據央視動畫公司陳述已經完成了230集的製作。 2013版動畫片即本案被訴侵權作品。

(六)95《聲明》

浙江高院在再審審查期間,央視動畫公司為支持其再審申請主張,即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應歸屬於中央電視台、上海東方電視台,提交了95《聲明》。該《聲明》載明:

  • 本人劉澤岱受中央電視台、上海東方電視台的委託,創作了動畫系列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片中主要人物「大頭兒子」、「小頭爸爸」的造型設計。我同意由我本人設計的以上造型其全部人物造型的全部版權及全部使用權歸中央電視台、上海東方電視台兩家共同所有。落款時間:1995年2月8日。落款人:作品《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造型作者劉澤岱

所有內容除簽名是手寫外,其他是打印形成。浙江高院的再審裁定特別注明:「劉澤岱」係手書,其中「岱」難以區分是「岱」還是「袋」。

浙江高院在再審中主要對新證據95《聲明》進行了審理。

為了查明該《聲明》的真實性,浙江高院於2016年9月18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首次聽證。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在聽證中稱:經將前述證據交由劉澤岱辨認,劉澤岱確認簽名系他人假冒,且央視動畫公司在二審期間就出現過提供假冒劉澤岱簽名領錢的書證的情形,故再審新證據缺乏真實性,不能認定。央視動畫公司則提出:再審新證據出自中央電視台動畫部主任範玲之手,實際形成時間為1998年,當時中央電視台出於維權需要找到劉澤岱簽署該書證,且將落款時間提前至1995年2月8日。

首次聽證中,雙方當事人均向浙江高院申請相關證人到庭再次聽證。2016年年10月11日,浙江高院組織第二次聽證。劉澤岱在聽證中經辨認後確認該書證上的簽名系他人假冒。央視動畫公司聽證中稱前述書證的經手人為崔世昱。範玲在聽證中稱:其對本案糾紛只是有所耳聞,具體情況並不瞭解;其於2004年任動畫部負責人,2006年退居二線,2016年8月15日整理辦公室文件時偶然發現前述書證並提交央視動畫公司,對於該書證的形成並未參與。

浙江高院第二次聽證後,央視動畫公司提交由崔世昱出具的書面證詞一份,稱再審新證據系1998年中央電視台為維權所需,委託其找到劉澤岱簽署並經劉同意將落款時間提前到1995年。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則補充提交書面異議稱再審新證據落款簽名明顯系偽造,從文字辨認為「劉澤袋」而非「劉澤岱」。

(七)它案對95《聲明》的認定

2020年11月1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粵民申1905號民事裁定維持了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19075號二審民事判決,該二審判決採信央視動畫公司提交的司法鑒定書,認定95年聲明上劉澤岱簽名的真實性。2021年10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民申2319號民事裁定維持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548號民事判決,該二審判決根據司法鑒定結論,認定95年聲明係劉澤岱作出。

四、法院說理

(一)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了如下爭議焦點:劉澤岱創作的作品性質及其權利歸屬、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受讓的著作權權利歸屬及其保護範圍、央視動畫公司被訴侵權作品的性質及其權利歸屬、央視動畫公司是否構成侵權及責任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作品是劉澤岱受崔世昱委託獨立創作完成,不是合作作品;劉澤岱與央視之間無委託創作合同,亦無權利歸屬的約定,劉澤岱對涉案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劉澤岱與洪亮之間的《著作權(角色商品化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洪亮取得了涉案作品的財產權。之後,大頭兒子文化公司依據其與洪亮簽訂的著作權轉讓協議,亦取得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

95版動畫片中使用了涉案美術作品,構成對原作品的演繹作品,央視是該演繹作品的作者,對該演繹作品享有著作權。央視動畫公司根據央視的授權,有權在2013版《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中使用95版動畫片中的人物形象。

央視動畫公司在2013版動畫片中使用了央視享有著作權的演繹作品95版動畫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其在行使演繹作品著作權時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的規定,央視動畫公司未經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許可,在2013版《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以及相關的展覽、宣傳中以改編的方式使用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作品並據此獲利的行為,侵犯了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綜合考量,沒有判令停止侵權,而判令央視動畫公司賠償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0萬元及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22040元,並駁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二審法院

1、侵權判定

二審法院認為,劉澤岱創作的人物概念設計圖即94年草圖能夠作為獨立作品進行保護,劉澤岱是著作權人;前述草圖是95版動畫片及2013版動畫片中人物形象改編的基礎,央視動畫公司是兩部動畫片的著作權人。 對演繹作品的利用,應當經過原作品權利人和演繹作品權利人的雙重許可,一審法院在此基礎上認定央視動畫公司未經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許可,在2013版動畫片及相關的展覽、宣傳中使用相關形象,侵犯了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著作權符合法律規定。

2、責任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無論是動畫片,還是木偶劇,均具有公共文化的屬性,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在於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使作品能夠盡可能地被公之於眾和得以利用,不停止上述作品的傳播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共利益的原則。同時,雖然劉澤岱為95版動畫片創作了人物形象的草圖,但無論是95版動畫片,還是2013版動畫片,皆是由央視創作團隊最終完成了動畫角色造型的工作和整部動畫片的創作,並隨著動畫片的播出,使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成為家喻戶曉的知名動畫人物,其對動畫片人物形象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的貢獻亦應當得到充分考量。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當時的創作背景、本案實際情況、平衡原作者、後續作品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以及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判令央視動畫公司不停止侵權,但以提高賠償額的方式作為責任替代方式並無不妥,既符合本案客觀實際,也在其合理的裁量範圍之內。

(三)浙江高院(再審法院)

1、95《聲明》真實性或不產生約定效力

浙江高院認為,95《聲明》即使是真實的,其形成背景也是出於中央電視台維權目的。「央視動畫公司提交崔世昱書面證詞也表明該書證系中央電視台因維權需要相關權利文件,由該台出具文件內容派員到上海,請崔與劉澤岱接洽簽字確認。」

崔世昱是重要證人,參與了一系列相關過程,包括委託劉澤岱創作涉案作品、介紹劉澤岱認識洪亮、見證劉澤岱把涉案作品轉讓給洪亮等。可見崔世昱明知對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未達成一致。也不能證明上海東方電視台對於95《聲明》形成時參與過協商並達成合意。劉澤岱亦對《聲明》及其上簽名的真實性予以否認。

浙江高院因此不認可該《聲明》的真實性,即便屬實也是為了中央電視台的維權所需,並不能認定中央電視台、上海東方電視台和劉澤岱之間對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達「成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央視動畫公司就此提出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信。」

2、劉澤岱與洪亮的著作權轉讓有效

在浙江高院的再審中,央視動畫公司再審申請提出劉澤岱「一權兩賣」,應根據「先交付」的原則確認劉澤岱履行與央視動畫公司的協議,而與洪亮簽訂的合同則不能履行的主張。

浙江高院認為,從權利鏈條的時間發生上看,劉澤岱向崔世昱交付涉案作品的行為,只發生「交付使用」的效果,不發生著作權轉讓的效果;而劉澤岱與洪亮之間的合同行為則發生著作權轉讓的效果。故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屬於洪亮。具體理由是:

  • 從時間上看,劉澤岱與洪亮簽署的轉讓合同時間在先;劉澤岱也在一審期間出庭作證,明確陳述其與央視動畫公司簽署的兩份協議及《說明》均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其與洪亮簽署的轉讓合同才系其真實意思表示;1994年劉澤岱受崔世昱的委託,獨立創作了「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幅美術作品,因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委託創作合同約定著作權歸屬,故劉澤岱作為受託人對其所創作的三幅美術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劉澤岱將其基於受崔世昱委託而創作的訴爭作品底稿交付崔,之後中央電視台與上海東方電視台在聯合攝制95版動畫片過程中,對劉澤岱創作的三幅訴爭美術作品進行了進一步設計和再創作,且片尾播放的演職人員列表中也載明:「人物設計:劉澤岱」,劉澤岱的上述行為不能視為訴爭作品著作權轉讓的交付行為,而是劉澤岱基於崔世昱與其之間委託創作關係而實施的交付使用行為;劉澤岱將其享有完整著作權的作品著作權轉讓給洪亮,且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以及落款時間均明確表示認可,該合同合法有效,洪亮依據該合同合法取得了劉澤岱創作的三幅訴爭美術作品除人身權以外的著作權。央視動畫公司就此提出的再審申請異議不能成立。

(四)最高法院(再審法院)

根據雙方的主張,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如下三點並分別進行了審理和認定:1、央視動漫公司提起申訴是否具有法律依據;2、94年草圖屬於委託創作作品還是法人作品或特殊職務作品;3、94年草圖的權屬應當如何認定。

1、央視動漫公司提起申訴有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6條的規定,即「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認為:

  • 央視動畫公司不服二審判決,以有新證據能夠證明94年草圖著作權歸屬於央視、上海東方電視台為理由之一,向浙江高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審、二審判決,浙江高院經審查駁回了央視動畫公司的再審申請。
  • 根據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央視授權央視動畫公司(後更名為央視動漫公司)行使95版動畫片的全部著作權及動畫片中包括但不限於文學劇本、造型設計、美術設計等作品除署名權之外的全部著作權,而94年草圖是95版動畫片人物形象創作基礎。央視動漫公司認為浙江高院作出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有錯誤,向本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本案,具有法律依據,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94年草圖是委託創作作品

首先,最高法院認為劉澤岱為94年草圖的作者。依據是著作權法第11條第2款、第4款。既然是劉澤岱獨立創作了94年草圖,也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其署名的事實,應當認定劉澤岱為94年草圖的作者。這與一審、二審判決及浙江高院裁定的相關認定一致。

其次,最高法院認為,央視動畫部與上海科影廠之間的合同,是雙方雙方單位之間的約定。劉澤岱是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的員工,雖有借調到上海科影廠工作。但涉案作品的創作行為與上海科影廠沒有關係,故涉案作品是委託創作作品,不是法人作品或特殊職務作品。依據是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第16條。最高法院認為:

  • 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美術設計和造型設計系央視動畫部委託上海科影廠創作,版權全部歸央視動畫部所有,亦即屬於央視所有。雖然一審、二審法院查明,劉澤岱創作94年草圖時,系作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工作人員借調到上海科影廠工作,但是94年草圖的創作系95版動畫片導演崔世昱等人到劉澤岱家中專門委託其創作的。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劉澤岱創作94年草圖是代表上海科影廠意志進行創作或者是為完成借調工作任務而創作。故94年草圖不應當被認定為法人作品或者特殊職務作品,應當被認定為委託創作作品,央視動漫公司關於94年草圖系法人作品或特殊職務作品的相關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涉案作品屬於央視動畫公司

首先,最高法院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97條的規定:「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託鑒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浙江高院在再審申請審查階段對95年聲明依法未予鑒定,並無不當。

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的規定:

  •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於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95年聲明的真偽,應當以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標準進行分析判斷和認定其真實性,根據在案證據並結合相關事實,應認定95年聲明真實合法有效。理由是:

  • 劉澤岱認識洪亮並與其簽訂轉讓協議均在2012年以後,而在此前長達18年期間,劉澤岱從未就其作品被使用向央視或央視動畫公司主張過權利或提出過異議。此外,廣東法院和北京法院均依據司法鑒定結論認可了95年聲明上劉澤岱簽名的真實性。因此根據上述證據以及相關事實,應當認定95年聲明真實合法有效。大頭兒子文化公司提交的視頻證據不足以推翻上述認定。

涉案作品是委託創作作品,作者是劉澤岱;95年聲明有效,相當於合同,產生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法律效果,故央視動畫公司享有除署名權之外的著作權。最高法院論證道:

  •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根據95年聲明、劉澤岱後續與央視動畫公司簽訂的協議、補充協議以及說明和其他相關事實,應當認定94年草圖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屬於央視所有,劉澤岱無權就94年草圖著作權再轉讓至洪亮。因此,大頭兒子文化公司不享有94年草圖的著作權,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綜上,央視動漫公司的申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五、評論

(一)程序正義

司法是文明社會解決糾紛的最後一個手段,司法的目的是及時定紛止爭,其基礎是社會共識。首先的共識是程序,即基於一審、二審、再審的程序,基於雙方的對抗,「發現」事實,「證明」主張,「裁判」利益。法院的地位應該是消極的、持重的和獨立的,而不是相反。

司法程序有其獨立的價值,是因為認識到人的認知的有限性,「真相」的相對性和「不完美」的絕對性,所以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對於得出的結果,當事雙方都得「認」,既贏得住,也輸得起。所以,裁判的權威和約束力在裁判之前就有預設,給當事人以預期。

本案經過了一審、二審,按中國的二審終審制,裁判已然發生效力,使爭議的秩序進入一個穩定的平衡狀態。再審是例外,是對平衡的打破。本案的第一次再審發生了,下了裁定,是對該穩定狀態的一次再強化。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但是在解釋上是否應該把「再審判決、裁定」排除在再審之外,值得深思。否則,如果對於「任何」判決、裁定都可以申請再審,則裁判的穩定性、權威性將受損。理論上,一個案件,如果不到最高法院,都有「翻盤」的可能性。如同本案一樣,在經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法院一審、浙江杭州中院二審、浙江高院再審後,最高院又再審一次,完全推翻前面三級法院的裁決。四級法院,兩次再審,歷經八年。程序正義,在路上。回望起點,會有一種「早知如此,何必當初」之感。

(二)實體正義

如果司法犧牲一部分程序正義,是為了追求實質正義,就「應該」從事實和法律上窮盡其責,最高院並沒有做到這一點。

事實上,本案的「孤證」就是在浙江高院第一次再審時央視動畫公司出示的95年《聲明》,浙江高院沒有採信這份證據。而最高院採信《聲明》僅僅是因為在他案中廣東高院和北京高院採信之,而這兩個法院採信所依據的都是司法鑒定。「廣東法院和北京法院均依據司法鑒定結論認可了95年聲明上劉澤岱簽名的真實性。因此根據上述證據以及相關事實,應當認定95年聲明真實合法有效。」 鑒定所依據的僅僅是「劉澤岱」這個簽名,而不包括其他如文字、紙張的形成時間等,而這個簽名中的第三個字是「袋」還是「岱」連肉眼都不能分辨清楚。最高院用「科學的」司法簽定代替了自己的法律審查,用其他法院的「認定」代替了自己獨立的判斷,而且沒有給出有說服力的理由。這不能消除這份《聲明》真偽不明的狀態。按訴訟法規定,真偽不明,就應該視為「不存在」。如果以一份「不存在」的《聲明》作為裁判的依據,就是欲從錯誤的結論去推導正確的結果,如同緣木求魚。

此外,在浙江高院的再審中,央視動畫公司的兩位證人的證言。對於《聲明》的形成過程,95動畫片的導演崔世昱說是「為了維權」所需而讓劉澤岱所簽,說明是劉澤岱為了「幫」央視的忙所為。對於為什麼在再審中才把《聲明》 作為「新證據」提交,原央視動畫畫負責人解釋說是在2016年「偶然」翻辦公室時才「發現」的,這距離《聲明》的形成時間1995年已過20餘年。對於如此「重要」的一份證據,如何在20年的時間內一直「握」在個人的手裡,似乎也撲朔迷離。這兩位證人的證言,都沒有得到最高院的回應,或者被最高院有意無意地回避了,不再其考慮的「相關事實」之內。

(三)「合同」的構成

即使最高院認可《聲明》的真實性,也得不出最高院想要的結論。最高法院認定涉案作品是委託創作的結果,不是法人作品,也不是特殊職務作品。著作權法對委託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有明確規定,有合同的依合同的約定,有合同而約定不明或者無合同的,權利由創作者享有。 「合同」的本來應有之義,「是其所是」,應該至少有兩方。《聲明》是單方的,不是合同。最高院把《聲明》視為《合同》,是對著作權法的曲解,是錯誤的法律適用。

考慮到《聲明》作為對央視因維權之「權宜之計」而出之目的,在《聲明》缺乏合同「形式」的情況下,亦缺乏合同「合意」之實質。在劉澤岱亦在一審開庭中出庭否認,以後多次否認,而且也在最高院的再審中再次否認時。綜合所有這些情況,就不應把《聲明》認作《合同》。

(四)「時間」都去哪兒了

一方面,最高法院非常清楚地質疑道,「劉澤岱認識洪亮並與其簽訂轉讓協議均在2012年以後,而在此前長達18年期間,劉澤岱從未就其作品被使用向央視或央視動畫公司主張過權利或提出過異議」。 這有什麼好質疑的?劉澤岱1994年創作完成涉案作品,委託人用於1995版的動畫片,這正是劉澤岱創作目的所在,劉澤岱為什麼要異議呢?爭議的起因難道不是因為要製作2013版動畫片嗎?這是一部新的作品,已經超出了原來委託作品使用的範圍了。劉澤岱這時主張權利(如果沒有轉讓其著作權) ,何錯之有?

最高院在認可《聲明》的真實性後,說此後又跟央視簽了補充兩份合同,還有一份《說明》,所以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央視動畫公司。「根據95年聲明、劉澤岱後續與央視動畫公司簽訂的協議、補充協議以及說明和其他相關事實,應當認定94年草圖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屬於央視所有,劉澤岱無權就94年草圖著作權再轉讓至洪亮。」

這進,最高院是選擇性遺忘了,大概。因為劉澤岱與央視簽署上面這些文本之時是2013年,而劉澤岱與洪亮簽署涉案作品著作權轉讓合同++查證準確名稱++是在2012年。即使發生「一女二賣」,也是首先賣與洪亮,其次賣與央視動畫公司。這是權利的處分,與最初的草稿作為「物」的「交付」不同。劉澤岱與央視動畫公司之間,並不能發生權利轉移的法律效果。

最高院在判決書中,把劉澤岱「怠於」行使權利記得「清清楚楚」,卻把劉澤岱與洪亮簽約的時間和事件「抹掉」了,好象不存在一樣。但後者不是真偽不明的,是存在過的,在法律上是「存在的」。它是本案的一個「梗」,無法消去。

(五)藝術、市場與法律

劉澤岱在1994年創作這幾幅作品時,用鉛筆寥寥數筆當場勾畫而成,交給崔世昱,可能沒有用幾分鐘。他當時沒有想到,他的創作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是聲譽和財富,而是源源不斷的困擾,是訴訟和賠償責任,這是他始料未及的。但他是一位藝術家,包括他在此後簽署的一系列文本,有反復和矛盾之處,也證明其藝術家的特質。如果抱一種同情式的理解,不應苛責,應該像理解一位藝術家一樣來理解他。在理想情況下,藝術家的眼中,應該只有藝術。

央視在製作95版動畫片時,也應該未料到它受到如此歡迎。文化產品在市場上的反映,有不確定性,只有經過消費者的體驗,才能「後視」結果得到檢驗,而沒有辦法準確預測市場前景。央視動畫公司作為市場主體,應該理解和尊重市場的規則,也正視市場主體可能犯的錯誤。即使如同本案一樣,假設問題可能是因為自己的失誤或者工作不完善,造成最初沒有對產權進行界定,導致後來的被動,也應該通過市場的規則來解決之。在理想的情況下,市場主體的眼中,應該只有市場。

對於法院而言,一個糾紛到了法庭,說明市場在處理這個個案時失敗了,法院的作用就是校正之。法院對雙方主體的地位,應該抽象視之。法院對事實的認定,應該獨立進行,事實的客觀性就繫於法官主觀意識對證據客體的統一構成中。法院對法律的適用,就繫於文本的邏輯中。法官每次在一定時間和空間中對法律的主觀思考,都應該受限於與時間和空間無關的法律文本的客觀的、邏輯的含義。在理想的情況下,在法官的眼中,應該只有法律。 至於最高法院的功能而言,其對個案的審理,著眼點應該既不在於其標的額的大小,也不在於當事人地位的懸殊,而應該在於澄清規則時建立先例,以其超然的地位,指導各級法院的裁判。

混沌的正義:三評「大頭兒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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