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玟妤律師

到連鎖3C賣場買滑鼠,結帳時有兩名服務人員上前跟我說,「姐,妳的聯名卡快到期了, 要不要換新的聯名卡? 我們這檔的贈品很不錯哦。」這家賣場的贈品向來不錯,一聽到贈品, 我就腦波弱,跟著去看贈品;我曾經領過咖啡機,玻璃餐具等等, CP值算蠻高的。最後我相中熱壓吐司機,這樣我就不用每次都得出門去吃熱壓吐司。
選好了贈品,就開始填寫辦聯名卡的資料。 一張張填下來,填到最後一張,我遲疑了。

那張文件是同意銀行可以到國稅局查你的個人財產清單的文件。

實務上個人財產及所得清單不是那麼容易查詢的。

一般要查別人在稅務機關的財產資料,必須要透過法院程序,證明有債權的存在,勝訴之後,拿著法院核發的文件,才能向稅務機關查詢,需要經過相當嚴謹的證明及審查程序。

而在商店填寫申辦聯名卡的資料中,夾帶著你個人同意銀行/商店直接拿著同意書,他們可以直接到相關機關去調閱你的財產所得資料。

許多商店的聯名卡是與銀行合作的,銀行對於呆帳的處理,需要經過一定的催收程序,到法院打官司,拿到判決確定證明後,才能去查詢個人在國稅局的財產及所得清單,進行後續的強制執行。

現在,銀行藉著與商店賣場合作聯名卡的機會, 在制式的申請文件中,直接要求你同意銀行到稅務機關查詢你個人的財產,省卻銀行催收呆帳的時間與程序,卻造成你個人更大的麻煩。

雖然辦聯名卡後,到商場購物有許多優惠,但是你簽署同意商店或銀行不用經法律程序,直接調取你的個人資料,以方便他們後續求償的程序,扣你的薪資,所得或財產,這件事情比優惠折扣更可怕。

雖然個資法規定,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一些事項,但是在辦聯名卡的當下,有多少人會去看那些事項呢?大部分的人只會去看展示的贈品,不會去看文件中密密麻麻小小字的說明。

台灣過去在信用卡興起的時代,業務員為了推廣信用卡, 達成業績目標, 常常用許多誘人的贈品,要求你填寫資料辦信用卡。銀行信用卡的利息僅次於地下錢莊,後續造就了台灣社會大量還不起卡債的卡奴,許多卡奴還了很久,還只是在還高額的利息。雖然後續有催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了一部分卡奴的問題,但是整體來說,卡債族的人生,翻轉不易。

想到這裏,我放棄了贈品,寧可以後出門吃熱壓吐司,也拒絕填那張可怕的同意書。在看這篇文章的你, 到任何商場要辦聯名卡時,不要看到誘人贈品就暈船,先看清楚文件內容再決定要不要簽名。

相關法條

個資法第8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辦聯名卡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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