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日舜專利師(本會理事)

1、 判決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7號

2、 系爭專利:M576806具有活化裝置的後踵定型機

3、 爭點:證據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為輕易完成?

4、 上訴意旨主張: 原判決未說明系爭專利是簡單改變的理由

系爭專利請求項1關鍵在於如何將傳統後踵定型機所不具有之「活化裝置」(51),與原有之「熱壓裝置」(31)、「冷壓裝置」(41)、「楦模裝置」(61)共同整合,以解決傳統機器所存在之工作效率低落問題,若欲整合證據3鞋面活化機結構於證據2之鞋面定型機,則原判決應說明為何該等機構間之整合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具有動機且能輕易完成,原判決僅以位置的簡單改變帶過,除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外,亦違反進步性判斷原則云云」

5、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請求項1:一種具有活化裝置的後踵定型機,適用於一鞋面,該鞋面包括一後踵部,該具有活化裝置的後踵定型機包含:一機架裝置; 至少一熱壓裝置31,包括一設置於該機架裝置的熱壓驅動件、一連接該熱壓驅動件並可受該熱壓驅動件帶動且用來對該鞋面施加壓力的膠模塊單元,及一設置於該膠模塊單元且用來提高該鞋面溫度的加熱單元; 至少一冷壓裝置41,包括一設置於該機架裝置的冷壓驅動件、一連接該冷壓驅動件並可受該冷壓驅動件帶動且用來對該鞋面施加壓力的壓模單元,及一設置於該機架裝置並對應該壓模單元且用來降低該鞋面溫度的冷凍單元;至少一活化裝置51,包括一設置於該機架裝置且用來供該鞋面套設的熱烘模、一用來吹送空氣的送風機、一設置於該熱烘模及該送風機間且用來將空氣引導至該熱烘模的導流管,及一設置於該導流管內且用來提高溫度的升溫件,該熱烘模具有複數供空氣由導流管流到外部的透氣孔,當該鞋面套設於該熱烘模時,該等透氣孔對應該後踵部;及複數楦模裝置61,每一楦模裝置包括一設置於該機架裝置的底座,及一設置於該底座且用來供該鞋面套設的鞋楦,該等鞋楦分別對應該熱壓裝置及該冷壓裝置,對應該冷壓裝置的該鞋楦連接該冷凍單元並可受該冷凍單元降溫。

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的具有活化裝置的後踵定型機,其中,該活化裝置還包括一設置於該機殼並鄰近該熱烘模的感應件,當該鞋面套設於該熱烘模時,該感應件發出訊號並控制該送風機啟動,當該鞋面脫離該熱烘模時,該感應件發出訊號並控制該送風機關閉。

請求項3:如請求項2所述的具有活化裝置的後踵定型機,其中,該活化裝置還包括一設置於該機架裝置並圍繞於該熱烘模外側且鄰近該熱烘模並對應該等透氣孔的集熱罩。

6、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7號行政判決參」

原審經審酌證據2、3、5之技術內容,認證據2、3、5皆為關於鞋面定型的相關技術,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證據2、3、5皆係利用加熱程序先使鞋面軟化以利後續加工過程,證據2、5則完整揭露鞋面先經加熱程序軟化後,可再透過冷壓程序以完成鞋面的定型,因此證據2、3、5具有作用與功能的共通性。又證據3揭露利用活化裝置可在鞋面定型前先對鞋面進行預熱的技術,已具有令證據2為達鞋面定型前的預熱目的而應用的教示作用;再者,證據5又揭露可將熱加工設備與冷加工設備分置於主基座與副基座的技術,亦具有可令證據2熱壓模組與冷壓模組可分別設置的技術教示。是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充分動機可經由證據3、5的技術教示,簡單結合證據2、3、5所揭露技術特徵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系爭專利請求項1對照先前技術未具有利功效。

7、 結論

專利實務上,經常會有申請人將,許多裝置整合,變成一台新的設備,因此希望透過專利保護。透過此篇判決,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可以作為參考,若要申請此種整合型的專利,應該注意的要點。

若是屬於整合各種裝置的專利,例如本案是將傳統後踵定型機所不具有之「活化裝置」(51),與原有之「熱壓裝置」(31)、「冷壓裝置」(41)、「楦模裝置」(61)共同整合。在系爭專利規劃時,將該設備前述主要元件揭露在獨立項中,應該是希望可以取得最大的範圍,雖然請求項1文字限制看起來多,但仔細分析其內容大多為各別元件的作用說明。而主要元件與整合元件(活化裝置)間的特殊技術手段,是利用附屬項來做不同層次的堆疊。正因如此,當法院依據證據判斷時,由於其元件都是相同或相關領域、技術手段及功效,很容易就被法院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充分動機可經由證據的技術教示,簡單結合證據所揭露技術特徵簡單改變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的理由舉發成立。但當附屬項做更細節限制時(系爭專利請求項2、3),就會不容易被舉發成立。

綜上所述,此類專利申請人,在佈局此類技術時,依各元件與關鍵元件組合的各種面向,可以規劃做多組不同的獨立項。然後關鍵元件與各別元件組合時,所克服細節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特徵,做為附屬項規劃,當委員認為獨立項過大時,可以逐步限縮一些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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