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日舜專利師(本會理事)
由智財法院判決探討證據組合動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判決要旨]
乙證 1、2、3 均為拉鏈之相同技術領域,三者於技術領域具有相關聯性;乙證 2 說明書…及乙證3說明書…皆記載增進拉鏈防水效果之目的,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乙證1圖式…與乙證2圖式…為實質相同之構件,均用以增加拉鏈的強度,兩者於功能及作用具有共通性,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增進拉鏈防水效果之問題時,自有合理動機將乙證3之浸漬阻 燃劑和防水劑的方法運用於乙證2之具有合成樹脂複合薄膜防水層的拉鏈。
[組合動機討論]
在判斷進步性時,複數證據的組合動機,主要以四個面向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
在技術領域的關聯性,實體物領域爭議相對少一些,但在以軟體技術跨領域應用中,技術領域歸屬於軟體領域或應用所在領域,兩者之間的關聯性組合動機通常有比較多討論空間。在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此部分有蠻多可討論之點。第一、解決問題是否以證據有揭露為主?第二、引用的技術特徵是否跟解決問題有關?例如:也許兩個證據揭露的主要特徵,確實是解決防水問題,但其中被引用的結構,可能實際上跟防水無關,是跟耐用度有關,此中情況是否屬於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另一種情況是,兩種證據大方向都是解決防水不佳,但實際上兩者導致防水不佳的問題不同,技術特徵相互轉用並無法解決彼此問題,此中情況是否屬於解決問題之共通性?
目前實務上並沒有在結合動機上,探討太多細節,通常都是以比較大方向的方式判斷,只要有一點關聯或是看起來共通,就會被組合起來,有時容易就產生後見之明。因為目前技術越來越成熟與精密,也許許多改變都是很微小,技術者所花費的心力難以估算,但當技術轉換為專利文字後,進步性判斷者,確實難以判斷合理的組合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