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玟妤律師                          

買東西的叫做買家,賣東西的叫做賣家, 買家就是付錢的人。如果遇到警察開罰,受罰的人是老闆, 不是顧客, 在實體世界裏,買家和賣家的角色區別是很清楚的。可是到了網路上,買家和賣家的角色的界限就顯得比較模糊。許多人在網路上買了商品,如果不喜歡的,就在網路上把商品賣掉,買家與賣家在網路上的角色的轉換通常只是滑鼠動一動,連位置都沒變。也沒有警察前來取締,很多人對自己的角色和責任是無感的。

許多小網友經常在網路上買東西, 覺得東西不喜歡,就回網路上賣掉。雖然行為外觀上沒什麼太大的差異,但是這個時候,小網友的角色從買家轉換為賣家。

雖然在網路上買家轉為賣家,同樣使用滑鼠這個工具。但如果商品是仿冒或盜版的東西, 買家和賣家的責任就差很大。

商標法上,不處罰買仿冒品的人,而是處罰賣仿冒品的人。賣仿冒品的人有刑事責任。

事情常常發生在網路上賣二手商品。許多人買的時候也不知道是仿冒品,正品仿品,只要不影響使用就好。但是在網路上賣仿品,賣的人就要負賣家的責任,在網路上買家與賣家身分的轉換,只是滑鼠動一動,大部分的人是無感的。例如小美在網路上買個迪士尼的卡通手機殼,用一用不喜歡,就回網路上把手機殼賣掉。小美的手機殼是仿冒品,小美在買仿冒品的時候是買家,買仿冒品的人沒有責任。但小美在賣仿冒品的時候身分已經轉為賣家,賣仿冒品的人是有刑事責任的。小美在網路上賣仿冒的手機殼,被商標權人發現,向小美依商標法請求民事賠償。

大部分的小網友都不是職業的賣家,並不知道在網路上賣仿冒的二手商品有這麼嚴重的責任。曾經有小網友在網路上幾百塊買的仿冒手機殼,回網路上賣出去的時候,卻要賠幾十萬,這是多麼痛的領悟啊!

不管是你買了商品不喜歡要在網路上賣掉,或你是出清二手商品上網去賣。只要有商標的物品,不論是實體或者是網路上,最好不要轉售,賣二手商品利潤小,賠償責任卻很大,得不償失!

商標法第 68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法第 69 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商標法第 70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第 71 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在網路上賣二手商品卻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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