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玟妤律師

自媒體興起後,己經沒有傳統媒體「守門人」的概念,每個人都可以是記者,講師,創作者,,或身兼多種角色。有些頻道的內容是在介紹好書, 例如推薦新手爸媽讀育兒書,財經知識等等。

現代人忙碌,資訊又多,重度仰賴3C產品,眼睛過度使用之下,使得「眼球疲乏」的人增加,「聽書」的風氣盛行起來。現在許多上班族在通勤時間使用APP聽書,吸收新知。許多自媒體在介紹書,在自媒體節目跟網友分享最近新出版的好書,分享書,或是朗讀書的文本,介紹書中的精華內容,這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呢? 這必須看素材的來源而有區別。

以往有新書出版時,出版社會委託一些名人來幫新書打廣告,由名人概要介紹新書內容,推荐新書。現在是自媒體時代,自媒體的版主可不可以分享好書,也在節目中介紹新書的內容,或者朗讀新書呢?

這個問題跟古阿莫的例子有點像。古阿莫並不是電影的創作者,可是古阿莫的頻道以」「X分鐘看電影」的方式,濃縮電影內容,2-3個小時的電影,被濃縮成幾分鐘,劇情都被講光光,片商氣炸。古阿莫的「X分鐘看電影」系列,是幫片商做廣告當宣傳?還是侵害片商的票房利益?

古阿莫案件的爭執焦點在於,「X分鐘看電影」是否實質上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果? 而不是形式上古阿莫的取材占原著的百分比多少?有無超過合理使用的界限等等。根據筆者在演講中非正式的統計,大部分的人看完古阿莫的電影介紹後,不會再進電影院去看電影。偶爾有少數的人認為是預告片,有興趣的會進電影院看完全片。顯然這種濃縮作品的方式,會造成電影票房很大的影響。

那「x分鐘聽完一本書」系列,是在幫作者和出版社打廣告呢?還是在侵害作者和出版社的權利呢?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語文著作的著作人享有公開口述權。換句話說,原著作是語文著作時,作者享有公開口述權。如果沒有得到作者或出版社同意,就在節目中朗讀書的文本,或是把書的內容用文字或繪圖濃縮成摘要,都會侵害到作者或出版社的權利。

如果你的自媒體節目會介紹書或朗讀書,或者分享讀書心得,表示你手上有拿到作者出版的文本。書的文本必定有標示出版單位和作者。如果在自媒體中要介紹或推荐好書,最好要知會出版社,如果對書的銷售有幫助,相信出版社也會樂觀其成,雙方可以協議使用的比例或呈現的方式。如果是自媒體工作者一廂情願地拿現有的素材在節目中說書或介紹書,不論動機為何,都有可能會引起侵權的疑慮,而且有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6款: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第 23 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在自媒體介紹剛出版的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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