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玟妤律師

2016年里約奧運,女子一百公尺仰泳準決賽後,中國游泳女選手傅園慧面對記者採訪,可愛率直率的說,用了「洪荒之力」。這句4個字的成語,搭配誇張的表情,讓她瞬間爆紅,萌翻了天,成為2016年的裡約奧運會最經典的“哏”。洪荒之力這個冷僻的成語,從此揚名天下。

根據百度百科的說明,「洪荒之力的原意是,古人云:天地玄黃,宇宙洪荒。傳説天地初開之時,曾經有過一次大洪水,幾乎毀滅了整個世界。因此,洪荒之力可以理解為是天地初開之時這種足以毀滅世界的力量。」這麼複雜的過程,只用短短的4個字,就可以描述出來,簡短有力,非常經典。

「洪荒之力」登上了熱搜排行榜後,延伸出另類商機,立即有人瞄準商機,搶先註冊成商標。河北保定一名音樂人在淩晨3、4時創作《洪荒之力》說唱搖滾歌曲時忽發奇想,覺得傅園慧的洪荒之力一說出口萌翻天了,有種運動員的個性美,想替她創作歌曲,寫著寫著忽然想到,「洪荒之力」用來註冊成提神飲料非常搭,因此就向大陸工商總局查詢,得知「洪荒之力」還沒有人註 冊。還沒人發現商機,於是他他直接將「洪荒之力」商標註冊在功能飲料、罐頭食品、體育用品、廣播電視節目等四大類,成功搶註《洪荒之力》商標。

每當有熱門話題出現的時候,接下來往往會衍生「網域名稱搶註」的後續效應。根據維基百科的說明,網域名稱搶註(英語:Cybersquatting)是指搶先一步去登記含有著名企業或名人商標的網際網路功能變數名稱後,再高價賣給該企業或名人以賺取暴利的行為。 實施功能變數名稱搶註的人也被稱爲網路蟑螂。功能變數名稱搶註此一名詞源自於歐美地區,因為網路剛興起之際,國際網路功能變數名稱稱管理機構是採取「先申請,先註冊,先使用」的方式,而網路無國界的特性,使得網路上的功能變數名稱是兵家必爭之地。

高人氣的名詞,往往有搶注商標功能變數名稱的後續效應。搶註功能變數名稱的人也常常被稱為商標蟑螂或網路蟑螂。他們會搶先註冊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在商標原創公司試圖使用該商標時,商標蟑螂就會出現向商標原創公司提出兩種選擇:付錢以獲得商標使用權或是進行法律訴訟。 商標蟑螂的存在體現了對商標權的普遍誤解:如果僅僅註冊一個商標而不使用,不會賦予商標所有人對該商標的壟斷權,必須確實在商業中有使用才擁有該商標的權利。 傅園慧可能想像不到,自己衍生出另類商機,除了在里約奧運有好成績外,後續的訪談, 甚至引發網域名稱搶注的商標大戰。

依據台灣商標法的規定,實務上對於惡意申請的商標,如有惡意搶註的情形, 可以在審查程式中,以第三人意見書檢附相關事實證據等資訊,提供審查上參考,避免註冊後引起爭議,增加營運成本。


 相關法條

台灣商標法涉及規範惡意註冊申請的規定如下:

1.第30條第1項第7款,對社會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的維護,不允許有違反公共利益的商標取得註冊,例如利用已過世的名人肖像或名稱作為商標,而有礙公平競爭秩序的情形。

2.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有關著名商標的保護,不允許以與他人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圖形,註冊在非類似甚至不具競爭關係的商品或服務,而造成有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可能,或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可能等情形。

4.第30條第1項第12款,主要是防止意圖仿襲他人先使用的商標而進行搶註,影響企業正常發展,不允許因業務往來、契約等特定關係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而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5.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商標有他人肖像或著名的姓名、藝名等情形,不得註冊。

6.第30條第1項第14款有關著名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名稱的保護規定,如果商標中包含他人著名的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名稱,有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可能的情形,不得註冊。

7.第30條第1項第15款是對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規定商標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等在先權利,不得註冊。

商標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對有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情形,且係惡意者,不受5年除斥期間的限制。

一句成語也可以成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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