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玟妤律師 

#宋七力# 台積店 # 好市多  #宋七力#公司名稱# 商譽

#商標 #類似# 混淆#稀釋#搭便車#商業信譽#普遍認知#相同或類似 #混淆 #表徵                                                                 

公司名稱跟宋七力一樣,經常出現很多分身。

在網購3C用品時,看到一個叫做"台機店"的店家,賣3C商品的二手貨。賣場照片中有包山包海的二手3C商品以及周邊配備. 有趣的是,這個商家特別標示, “我們是有法律顧問的店家,不容許任何人侵害我們的權利"。不過,這個店家除了標示價格錯誤毀約不賣之外,還以同音異字的方式,攀附知名企業台積電的公司名稱賣電子商品,侵害知名企業的的商譽。整體的意思是,"我可以攀附知名企業的名稱賣東西,但你不可以侵害我的權利,我是有律師的哦!

另外有個瑜珈老師開社團,表面這個社團是瑜珈老師提供學員線上瑜珈練習的服務,實際上是瑜珈老師兜售自家貿易公司進口的商品給學員。這家賣進口商品的貿易公司名稱叫做「好飾多」 ,以社團的方式,販賣小眾型的食品及生活用品。因為家樂福近期也推出服務社區的小型賣場,讓我一度以為那個大賣場的「好市多」,用這個方式來經營特殊食品用品的小眾市場。不過向好市多求證,好市多聲明,他們沒有授權任何店家使用好市多的名稱賣東西,如果有店家攀附好市多的公司名稱,歡迎提出檢舉,顯然好市多的法律部門比「台機店」的律師有概念。

很多人以為,只要攀附知名企業的公司,就可以省下廣告費,搭知名企業的順風車賣自己的商品。實務上知名的商標或企業,常常被其他企業以同音異字的方式搭便車。常見的態樣是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被其他企業作為公司名稱;例如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名稱,造成消費者普遍認知的混淆或誤認。像「台積電與台機店」雖然唸起來一樣,實際的企業規模有天壤之別。取名「台機店」或「好飾多」,以為用同音異字的方式就可以迴避攀附知名企業的問題; 但是公司名稱特取部分被其他企業作為公司或商號名稱,行銷廣告,用類似的公司名稱,攀附知名企業。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誤認。誤導消費者誤認該公司是某個知名企業的相關集團,例如台機店可能是台積電的相關集團,好飾多可能是好市多新提供的服務態樣等等,只要有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的可能性,都是不公平競爭的行為。上述案例都是提供相同或類似的服務,攀附知名企業的案例。

如果攀附知名企業使用在不同的行業呢? 來看看「香奈爾」的案例吧!早期攀附知名公司名稱的案例,公平會大多認為只要在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則是以普通使用方法,來行使其公司名稱權。

但是這個見解現在也開始改變了。例如「香奈爾」是知名的服飾品牌,也發展出許多周邊商品,例如皮包鞋子等等。 有個當舖取名「香奈爾當舖」,「香奈爾」公司認為他們的名稱被用在當舖上,他們的商標受到貶損,發警告函給「香奈爾當舖」,停止使用「香奈爾」這個名稱。所以同樣的名稱,用在不同業務種類,也有可能造成知名企業的商標或公司名稱貶損。

公司名稱與商業信譽息息相關。如果造成消費者普遍認知的混淆, 誤認,例如3C賣場取名「台機店」;  進口食品藥品取名「好飾多」, 都會誤導消費者誤認該公司是某知名企業的相關集團。  這些都是攀附知名企業的行為。經營企業的業者,要避免攀附知名企業公司名稱的行為,以免遭公平會處分。

相關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22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前項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於下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或服務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其他表徵,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二、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姓名之商品或服務者。

三、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著名前,善意為相同或近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行為,致其商品或服務來源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得請求他事業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不適用之。

公司名稱的本尊及分身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