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2則智財法院判決:
1.牛排館於網路上取得圖片後用於自家臉書及GOOGLE商家,判賠八千元。(心得:本件刑案判拘役30日,易科罰金每日壹仟元,如果除罪化,把民事賠償金額加高,權利人會不會更開心?)
2.亞果遊艇碼頭內的VISIONS微醺餐酒館,其「微醺VISIONS」遭人搶註商標,提起異議,(心得:本案餐酒館在108年12月就開始以相關標識提供服務,卻看到商標被搶註才急忙去申請商標,到現在商標申請仍因訴訟而緩辦,可見經營事業絕不可忽略商標佈局。)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要旨:
原告主張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計算被告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實屬難以證明,業如前述,而被告將系爭圖片使用於所經營之「樹林大眾牛排」臉書專頁及Google我的商家圖片,縱非專為行銷宣傳所用,亦有增進其所銷售餐點之視覺美感效用,客觀上當具有一定附加推銷效果,然實際直接或間接獲得之財產上利益,誠屬難以估算,則原告請求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酌定賠償額,即無不合。本院審酌原告係以經營網站撰寫行銷圖文為業,系爭圖片為原告付出相當程度之軟硬體成本及耗費心力前往取材後拍攝製作,而系爭圖片經被告使用於「樹林大眾牛排」臉書專頁及Google我的商家圖片,縱非專供行銷目的使用,亦有增進其所銷售餐點之視覺美感效用,及被告擅自使用並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未支出費用即取得他人著作,以及侵害著作權之圖片數量,故意侵權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8,000元,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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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58號行政判決
要旨:
參加人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已先使用據以異議商標於餐飲服務,業如前述,觀諸前述資料,參加人之VISIONS微醺餐酒館設址於○○市○○區,位於安平亞果遊艇碼頭觀光景點附近,參加人復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數月間,積極且持續以據以異議商標行銷其餐飲服務,於餐酒館外觀明顯可見據以異議商標(訴願卷第45頁),徵以申證12以Google搜尋「微醺台南」一詞之安平地區餐酒館係指向參加人之VISIONS微醺餐酒館,原告住址位於相同之○○市○○區,又係申請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餐飲相關服務,對於競爭同業之參加人在○○市○○區提供餐飲服務,實不難透過業務經營及對相關資訊之關注及蒐集而知悉據以異議商標之存在。而據以異議商標之外文「VISIONS」為「VISION」之名詞複數,「VISION」有「視力、視覺、所見事物、眼光、幻覺」等諸多字義(異議卷第136頁),中文「微醺」有飲酒微醉之意,均係既有字詞,然參加人結合二者,隱含中、外文互為音譯之創意,復將「VISION」字尾加上「S」,此文字組合使用於餐飲服務,具有獨創之巧思,他人偶然以完全相同之中外文組合作為商標之可能性極低,原告以外觀排列幾近相同之文字組合作為系爭商標圖樣申請註冊,實難諉為巧合,原告應係基於競爭同業間之業務經營關係,知悉參加人先使用之據以異議商標,意圖仿襲而申請系爭商標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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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6第2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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