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智財法院判決:
1.言論自由與著作權合理使用爭議案例。
2.訴訟當事人聲請禁止對造閱覽個資案例。
3.主張著名商標者維權失敗案例。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要旨:
觀諸被告上開臉書貼文內容,可知被告係上傳加註「WANTED通緝中」、「WANTED通緝中(臉部畫×)」等文字及符號之第三世多杰羌佛形象照片,並搭配「黃教達賴,兩位班禪,白教大寶法王,花教薩迦法王,紅教貝諾法王四大精神領袖都拒絕發正式認證書給羌狒,詐騙集團拿信徒錢搞網路造神,當然被佛教正法給拒絕,每年這種想方弄法的詐騙小人不知多少,不知量力的鬼羌還想凌駕他們,造神也造過頭了吧!不服來辯」之貼文(見北偵卷第35至38頁),足使旁人在閱覽上開文字、符號與照片時,得以清楚辨識、推論被告上開所欲傳述事項乃在影射第三世多杰羌佛曾遭通緝之事實,質疑系爭著作所拍攝之人是否為轉世活佛,是被告利用系爭著作之目的及性質僅在評論,並非基於商業營利之目的而利用系爭著作;復就系爭著作之性質觀之,均為第三世多杰羌佛在鏡頭前擺拍之形象照片,分別用以出版書籍或製作報導,宣揚第三世多杰羌佛之宗教思想,並經信眾廣泛轉載使用於部落格網頁或影音平臺,均屬已公開發表之攝影著作,並具有被利用之引誘性。本院審酌被告係基於評論之目的而利用系爭著作,為兼顧言論自由與著作權之保護,本應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調合與衡量,綜合考量系爭著作均屬已公開發表之攝影著作,具有被利用之引誘性,被告雖係利用系爭著作之全部,然其利用系爭著作之目的,僅係表達批評第三世多杰羌佛並非轉世活佛之特定訴求,縱令其所為令各該告訴人主觀上感到不悅,然其利用之結果,並未替代系爭著作,且對於系爭著作本身之潛在市場或現在價值之影響不大等一切情狀,堪認被告之使用行為,僅係以合乎比例之方式表達批評之特定訴求,尚屬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範疇,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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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禁止閱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聲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要旨:
經查,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公司高階主管(董事長和董事)張晋誠、鍾明道和涂高維之個人隱私等資料,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和第6條規定,涉及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婚姻狀況、家庭、教育、犯罪前科等屬個人資料,更有部分屬特種個人資料,倘供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法定程序。倘相對人等擬檢閱系爭資料,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應本於特定目的和符合法定程序始得為之。然相對人聲請閱覽系爭資料目的,無非是為取得刑事案件之卷證資料,以供本件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訴訟主張、答辯之用。然系爭資料為聲請人高階主管(董事長和董事)之個人資料與隱私,與本件事實背景均無涉,禁止廣閎公司檢閱,也無礙其於本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縱未予相對人閱覽,亦不影響相對人權益,並可兼顧聲請人個人資料之保護,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系爭資料,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https://bit.ly/3ZdrGqC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要旨:
審酌原告提出之Youtube影片距本件起訴時多年,如13年前之民視新聞「天熱消暑退火青草茶攤生意好」觀看人數7595次,9年前之中視新聞「好喝一甲子!柴燒古法青草茶天然退火」觀看人數389次(見甲證2,本院卷第30、31頁),且影片係介紹原告之產品,並未突顯出系爭商標;又原告提出宅配單據係針對個別或團體交貨證明,並未顯示使用系爭商標情形,而被告之系爭商號於104年10月2日設立登記,該宅配單據在系爭商號設立登記前與被告無關;是系爭商標在一般消費者接觸程度並非顯著,而原告使用系爭商標在其發源地雲林縣水林鄉,無其他分店,無商標成功執行權利之紀錄,不曾有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另原告對於系爭商標之價值、銷售數額、市場占有率、廣告行銷等未提供足以審核資料;是無客觀證據足以認定系爭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系爭商標未達商標法第70條規定之著名程度。原告主張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並不可採。
⒉查系爭商標圖樣為「水林涼心青草茶及圖」如附圖一所示,其中「水林、青草茶」聲明不專用,僅「涼心」二字為系爭商標之主要部分,第三人亦同樣有使用「涼心」作為註冊商標,有早於系爭商標註冊者,如93年6月16日公告註冊之第0118271號之「涼心豆花」商標及92年6月16日近似涼心之公告註冊第00181835號「透心涼」商標,有晚於系爭商標註冊者,如105年4月1日公告註冊第01763217號之「涼心督茶」(均見乙證7至9,見本院卷第147至151頁),是系爭商標使用「涼心」二字非獨創性標識,其識別性程度弱。⒊次查系爭商標圖樣「水林涼心青草茶」背景為古早店鋪圖樣所構成如附圖一,而系爭商號圖樣如附圖二所示,係以「許家(朱紅印)」字樣、「Liang]英文字樣、左側綠豆、右側茶葉及「涼心」字樣;自兩者主要部分之整體文字讀音、觀念而觀,予人寓目印象,以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或實際交易,應能予以區分,二者近似程度低。⒋復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2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植物茶、青草植物茶包、青草飲料、青草茶」及第43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飲料店」(見附圖一甲證1,本院卷第25頁);系爭商號所提供之商品類別為一般茶飲(綠茶、烏龍茶、青茶等)、口感茶飲(蘆薈、寒天)、熱飲(柚子茶、紅豆紫米奶茶)、奶類茶品(奶茶、阿華田)、冰果飲(甘蔗青茶、綠豆冰沙)等(見乙證6,本院卷第145頁);由兩者銷售商品而觀,性質有別,以一般消費者選擇習慣,尚難認兩者為類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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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9第1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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