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2則著作權案件判決:
1.以不作為成立侵權行為者,須以行為人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或自己危險之前行為,或公序良俗負有積極作為之義務者始足當之。
2.台北捷運佈建系統著作權爭議案,廠商二連敗。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要旨:
兩造雖於109年9月23日終止合作承攬關係,然原告係於110年1月15日始寄發律師函與被告,於主旨、說明欄分別記載…等語,且觀諸律師函全文內容,並未具體明確標示原告要求刪除之影片名稱、日期、內容為何,衡以附表二所示上傳時間、內容,該等影片上傳時間橫跨7個月之期間,距離被告於110年1月27日收受上開律師函約為5月至10月之久,是被告確需相當時日逐一清查原告前述所稱影片內容,又原告自承兩造間契約並未明文約定當初授權使用之影片,於兩造解除契約後是否需立即下架乙事,則兩造於承攬法律關係期間既未約定被告於前述粉絲專頁使用系爭影片之期間,亦未約定日後如承攬法律關係終止後,被告應如何處理系爭影片及期限為何,自難認被告對原告有於3日內刪除系爭影片之義務。再審酌被告為紋繡師之美容相關行業,對於系爭影片之權利歸屬、被告使用系爭影片之合法性等法律專業知識內容實難於短時間內確認釐清,則原告於律師函表明給予其3日刪除影片期間,該期間亦非屬合理,復依原告所提出被告上網尋求免費法律諮詢之網頁內容,益徵被告確實因質疑原告律師函請求其於前述粉絲專頁刪除影片合法性、被告是否違反著作權等事項而為諮詢,即難認被告有怠於刪除系爭影片之故意或過失。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要旨:
依北捷佈建系統中央端之SYSLOG檔可知,貓纜佈建系統中央端自2010年11月9日起即改為使用北捷佈建系統中央端之權限管理系統,貓纜佈建系統中央端不復存在自己之中央端權限管理系統。且如前所述,北捷公司與資策會間簽訂之系爭勞務契約第八章智慧財產權歸屬約定,依本契約完成之著作(包括所有程式原始碼),北捷公司得以自行修改及使用,並以廠商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同時讓與北捷公司(外放契約全本第79頁),而資策會依約交付系爭二系統予北捷公司,雖因其與上訴人系爭分包合約約定未取得系爭二系統之著作財產權而無法移轉予北捷公司,惟北捷公司係本於系爭勞務契約之約定而主觀上認為其取得系爭二系統之著作財產權,其依系爭勞務契約之約定修改、使用系爭二系統,自非出於侵害上訴人系爭權限管理系統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不構成侵權行為。又北捷公司依系爭勞務契約支付對價,使用系爭二系統,並非無法律上原因而獲有利益,加以系爭分包合約報價單已載明系爭權限管理系統並無使用人數限制(原審卷一第36頁),依備註2所載之使用情境關於封裝佈建與權限管理解決方案復建議採「集中式控制、分散式管理」模式,北捷公司將貓纜帳務系統之權限管理系統連結至北捷帳務系統之權限管理系統中央端,以踐行解決方案所建議之「集中式管理」模式,即非無法律上原因而獲有利益,自不構成不當得利。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4第4週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