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智財法院判決:
1.商品照片(二張)侵害著作權案件,原告請求賠償45萬元,一審判准1萬元。
2.補習班行事曆及學生公約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爭議。
3.參考圖庫所為創作的原創性判斷爭議。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要旨:
原告係販賣美容保養品之廠商,並無授權他人重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圖片之情事,且被告將系爭圖片使用於系爭網站行銷商品,具有增進銷售商品之視覺美感效果,客觀上當具有一定附加推銷效果,然實際直接或間接獲得之財產上利益,誠屬難以估算,故原告對於被告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實難以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前段規定請求酌定賠償額,即無不合。本院審酌原告係販賣美容保養品之廠商,耗費薪資成本聘僱員工製作系爭圖片;被告為販售商品之商業目的而擅自侵害系爭圖片之著作權,未支出勞費即取得他人著作,且刊登使用於蝦皮網頁之系爭圖片共2張,然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透過系爭網頁售出商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就系爭圖片2張,以每張價格5,000元作為計算標準,請求金額合計為10,000元(計算式:2×5,000=10,000),較為合理。至原告主張逾此範圍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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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
要旨:
觀之「109學年度學測班行事曆」、「109學年度指考班行事曆」(原審卷一第45至46頁),整體外觀為表格,其左側為109年8月至110年7月之月曆,最右欄之「重要特定日」記載國定假日、學測、指考、考前衝刺時間,中間「重要行事」欄記載開班、週考、段考、學測、模擬考、段考、複習考之時間或進度,均係單純陳述考試進度,並非情感之表達,僅係「思想」而非「表達」,並非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之客體。「公告」、「作息表」(原審卷一第47至48頁)分別係陳述補習班對學生上課期間規範之內容、生活作息之規定,並無情感之抒發,均屬「思想」而非「表達」,均非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之客體。而「學測班週考預定進度範圍表」、「指考班週考預定進度範圍表」、「學科能力測驗模擬考」、「段考進度範圍表」、「複習考進度範圍表」(原審卷一第50至54頁)外觀均為表格,其內容均記載各學科每週或每次考試之範圍,非情感之表達,僅係「思想」,並非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之客體。
由上訴人之學生公約之內容觀之,可知上訴人主張其依豐富辦學經驗,改變過去警訓意味強烈,以「訓保規則」管理同學班級活動,改以循循善誘輔導學生之班級經營理念,而創作出該學生公約,並首創學生公約三大架構即「教室管理規定」、「曠缺考勤規定」、「行為舉止規定」,亦即上訴人針對所遭遇過的班內學生常見不當行止,諸如影響自修環境之維護、干擾學生專心修習課程、影響補教老師教學、破壞團體上課氣氛秩序及有損學生誠正篤實之考試舞弊等行為,統整教室管理規定、曠缺考勤規定及行為舉止規定三大架構,與學生約法三章,且為兼顧補習班上課秩序及學生言行之正視但應避免表達過度嚴厲、苛刻,曾為國文老師之上訴人更特意琢磨用字遣詞、句型,透過文字及編排展現上訴人創意及國文教學背景底蘊,並非為單純機械式之描述,已將其創作學生公約之上開三大架構之思想,以文字清楚地表達,且有原創性,堪認上訴人之學生公約符合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語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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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要旨:
上訴人雖抗辯:搜尋網路免費圖庫可發現許多與系爭圖案近似度極高之圖案,可能抄襲他人著作,被上訴人未能證明其重新編排著作行為有達改作之程度,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之個性,亦無原始創作圖檔與重製圖檔可相互勾稽,被上訴人自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云云。然按著作人為創作時,從無至有,完全未接觸他人著作,獨立創作完成具原創性之著作,固屬獨立著作,惟著作人創作時,雖曾參考他人著作,然其創作後之著作與原著作在客觀上已可區別,非僅細微差別,且具原創性者,亦屬獨立著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上訴人所舉網路免費圖庫圖樣(原審卷一第81至103頁),均為常見之兔子、小馬、小熊、蝴蝶結、花圈等單一圖樣,而觀諸系爭圖案之「金色巴黎」、「小幸福」、「小花園」、「可愛小馬兒」、「幸福小兔」均係結合多項元素,並搭配英文或日文文案,以不同色系設計呈現;「美味時光」圖案則係將文案以經設計之英文字體呈現作者想呈現之歐洲街頭感覺(原審卷二第327頁),整體設計及構圖與前揭免費圖庫之圖樣顯有差距,客觀上已可區別;又系爭圖案所使用之主題素材或元素,雖均為常見之兔子、小馬、小熊、蝴蝶結、花圈等,然著作權法所保障者,係著作人使用該等元素後,發揮自己之巧思予以組合、構圖,並選擇配色、元素大小、數量、配置等創意,自難認系爭圖案係抄襲免費圖庫而不具原創性,故上訴人所辯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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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7第3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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