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永沛(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一、問題

本次以「龍井茶」案為例,分享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行政保護,兼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多重屬性、邊界、保護方式的探討。

二、爭議史

(一)行政處罰

2020年11月2日,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簡稱浦東知識產權局)作出浦知處字(2020)152019834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特威茶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簡稱特威茶公司)進口了中文標籤標注商品名為「盛璽龍井茶」的茶葉576盒,中文標籤標注商品名為「龍井茶」的茶葉1,920盒;前述商品進關後,由特威茶公司運至倉庫,進行了後續的銷售;認定特威茶公司的違法經營額合計272,636.53元

浦東知識產權局認為,中文標籤中的「盛璽龍井茶」和「龍井茶」起到了標識商品原產地的作用,但特威茶公司卻無法證明這一點,被訴行為屬於《商標法》第57條第2項規定的未經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似商標易致混淆行為,構成對第5612284號註冊商標(簡稱涉案商標)權的侵害:

當事人未經許可在茶葉外包裝上貼附標有「龍井茶」「盛璽龍井茶」字樣的中文標籤起到了標識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的作用,且當事人無法證明涉案茶葉原料的原產地,也沒有獲得商標權利人的授權,上述中文標籤上的「龍井茶」字樣與涉案商標上的中文文字相同,構成近似,且使用在同種商品上,當事人的行為易使公眾誤認為涉案茶葉獲得涉案商標權利人的授權,容易造成混淆。

決定書在認定特威茶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後,責令特威茶公司停止侵權,沒收「盛璽龍井茶」247盒、「龍井茶」1175盒,同時罰款54.5萬餘元。

(二)行政復議

2020年12月21日,特威茶公司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簡稱浦東新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021年3月22日,浦東新區政府作出浦府復決(2020)第101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浦東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一審

2021年4月22日,特威茶公司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撤銷前述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一審法院作出(2021)滬0115行初399號行政判決(簡稱一審判決),駁回特威茶公司的訴請請求。

(四)二審

特威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2022年8月17日,二審法院作出(2022)滬73行終1號行政判決(簡稱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三、案件事實

(一)涉案商標

2008年12月7日,浙江省農業廳經濟作物管理局在第30類「茶(截止)」上註冊取得第5612284號涉案商標的商標專用權 。該商標為證明商標,上面是「龍井茶」三個魏碑體中文字,中文下面是拼音「Longjing Tea」,圖樣如下:

第5612284號商標


2013年12月27日,涉案商標轉讓與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簡稱推廣中心),商標註冊有效期續展至2028年12月6日。推廣中心為事業單位法人,開辦資金人民幣(以下幣種除特別標明外均為人民幣)500萬元,宗旨和業務範圍為組織種植業安全生產,指導糧油、蔬菜、水果、茶葉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等。

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據《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2014),涉案商標要與「中國地理標誌」一起使用在產品包裝上(第16條);涉案商標使用的具體規範要求為:

第17條 龍井茶證明商標標識與商標準用證編號實行組合使用,其基本圖案由「龍井茶 Longjing tea」中英文標準字樣、註冊商標符號「®」、「證明商標」字樣和准用證編號構成,綠色(C:100 M:0 Y:100 K:0)和黑色(C:0 M:0 Y:0 K:100)為商標標識的基本組成色。在使用時,可根據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隨意改變龍井茶證明商標標識的文字和圖形組合。

涉案商標的規範使用圖樣如下:

涉案商標的規範使用圖樣

(二)被訴侵權行為

特威茶公司成立於2013年1月21日,註冊資本2000萬美元,經營範圍包括食品經營(僅銷售預包裝食品),茶葉和茶具的批發、網上零售、進出口、傭金代理(拍賣除外)及其他相關配套服務等。特威茶公司具有《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9日。++5++ 特威茶公司是新加坡TWG TEA COMPANY PTE. LTD.(簡稱TWG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被訴侵權商品由浦東知識產權局在特威茶公司的註冊地、經營地、倉庫於2019年11月28日、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22日分三次扣押所得。商品分為兩種,一種商品的中文標籤載明商品名稱為「盛璽龍井茶」,淨含量70克;另一種商品的中文標籤載明商品名稱為「龍井茶」,淨含量37.5克。兩種商品只是包裝不同,原材料相同,均為龍井茶,原產國新加坡,生產商TWG公司,進口商特威茶公司。商品標籤還有如下說明文字「LUNG CHING Tea手摘綠茶產自杭州高海拔茶園,每年春摘新茶產量極少……」。標籤如下圖所示:

扣押商品的數量合計為「龍井茶」1175盒、「盛璽龍井茶」247盒。兩種茶的線上、線下銷售價格分別為「龍井茶」150元/盒,「盛璽龍井茶」700元/盒。

2019年7月22日,浦東知識產權局對涉案商品天貓銷售網頁進行數據保全,頁面顯示「TWG Tea特威茶盛璽龍井茶禮盒裝順豐包郵新加坡進口」,商品介紹頁面顯示「盛璽龍井茶Grand Lung Ching手工採摘的龍井茶產自杭州高海拔茶園」。

特威茶公司的經營模式,是從TWG公司進口茶葉到中國,再在中國各個門店銷售。商品的報送、進關由上海旭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旭暮公司)負責。上海旭暮公司還負責打印並粘貼中文標籤在商品上,標籤的內容由特威茶公司提供並最終確認。商品進關時,上海旭暮公司根據產品的數量,「出關多少貼多少」,然後再特威茶公司將商品拉走。

特威茶公司沒有取得涉案商標的使用許可。

四、法律論證

(一)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浦東知識產權局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處罰結果並無不當」,以及「浦東新區政府提供的證據和依據足以證明其具有作出被訴復議決定的職權,所作復議決定合法」,據此判決駁回特威茶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論證如下:

1.行政執法主體

一審法院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侵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浦東新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集中行使違反商標規範的行政處罰。本案中的適格行政執法主體是浦東知識產權局,浦東新區政府則是受理和審理不服浦東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復議機關。

2.商標侵權判定

一審法院認為,特威茶公司在商品中文標籤上標注「盛璽龍井茶」「龍井茶」字樣,屬於對涉案商標的使用,侵害了推廣中心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關於請求權基礎。一審法院認為,地理標誌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作為證明商標地理標誌,其功能在於標識商品來源,尤其是標識商品因來源於某地區而產生的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質量、製造方法等特定品質。龍井茶具有這種產品屬性,「本案中,龍井茶作為我國傳統名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特定的品質主要由其茶葉產區的自然因素、採摘條件和製作工藝等所決定。」 推廣中心作為涉案地理證明商標權利人,「有權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控制,使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達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並制止不符合使用條件的行為。

關於商標性使用。特威茶公司將標有「盛璽龍井茶」「龍井茶」字樣的中文標籤貼附於茶葉外包裝盒上的行為屬於商標性使用,特威茶公司應對標籤貼附行為承擔責任。雖然在涉案茶葉上的標籤是由上海旭暮公司粘貼的,但標籤的信息是由特威茶公司提供和確認的,後續茶葉的銷售也是特威茶公司所為,上海旭暮公司的標籤貼附行為應視為特威茶公司的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後果亦由特威茶公司承擔。

被訴標籤上的標識使用於茶,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茶」類別相同。被訴標籤上的標識含有「龍井茶」文字,與涉案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龍井茶」文字相同,故被訴標識與涉案商標近似。特威茶公司對涉案標籤的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和品質產生誤認。涉案商標作為證明商標,對龍井茶種植地域有限定;作為地理標誌的龍井茶,國家標準對茶樹品種、感官品質、加工工藝、質量安全指標和理化指標、淨含量要求均有規定。特威茶公司在中文標籤上把「盛璽龍井茶」「龍井茶」作為商品名稱使用,但是,「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特威茶公司銷售的涉案茶葉確實來源於龍井茶種植地域範圍並具有相應的特定品質」,特威茶公司對中文標籤的此種使用方式,「一方面容易使相關公眾對茶葉來源產生誤認,誤認為特威茶公司銷售的茶葉來源於龍井茶種植地域範圍;另一方面亦會導致相關公眾對茶葉的加工工藝、感官品質、質量安全指標、理化指標、淨含量要求等龍井茶所具有的特定品質產生誤認」,認為涉案茶葉具有涉案商標標示的特定商品品質。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特威茶公司把被訴標識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誤導公眾,構成對涉案商標的商標侵權行為。「浦東知識產權局對特威茶公司涉案行為作出的認定定性準確,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特威茶公司的訴稱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採納。」

3.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審法院認為,特威茶公司的違法經營數額為272,636.53元,浦東知識產權局有權處違法經營額兩倍的罰款;對於違法經營額的計算,未銷售茶葉的金額亦應計入其中,具體可按照查清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計算。

(二)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特威茶公司應為貼附標籤行為承擔責任。二審法院認為,特威茶公司並不能證明貼附行為是由TWG公司所要求,即便是由TWG公司指示而為,也不影響特威茶公司作為被訴侵權行為實施者的認定,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被訴標識的使用構成商標侵權。特威茶公司在上訴中主張,「龍井茶」作為一種綠茶的通用名稱,被訴標識用於表明涉案商品的原料,並非區分商品的來源,不是商標使用行為,不侵權。二審法院不認可該主張,而是認為「龍井茶」不是通用名稱,被訴標識的使用易導致誤認,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龍井茶」作為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其具有標識商品原產地的功能,以表明因原產地的自然條件、工藝、製作方法等因素決定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質。本案中,上訴人並未充分舉證證明其商品來源於涉案證明商標要求的種植地域範圍,其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產生誤認,該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一審法院的相關認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二審法院認可了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二審法院還特別強調,特威茶公司除了銷售侵權商品行為外,還有使用被訴標識的行為,不滿足合法來源抗辯的條件。最後,二審法院以與一審法院相同的理由維持了一審判決。

五、反思

(一)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的多重屬性

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其第一重屬性是作為註冊商標,這是其一般性。也就是說,在註冊為證明商標的條件上,要滿足商標法對顯著性的要求。如果沒有顯著性,則一個標識不能被註冊為證明商標。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院)再審的(2016)最高法行申2159號案中,「藍牙」標識就因為沒有顯著性而被拒絕註冊為證明商標。地理標誌是地名,通常沒有「固有顯著性」,但通過使用具有「獲得顯著性」後可以獲得註冊。在進行保護時,如在侵權判定和責任承擔等,也要適用商標法的規範。

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的特殊性,在於總是與地名相連。地名指向特定的區域,「源於」此區域的特定產品或服務與該區域的自然環境和人文傳統等不可分離。自然環境作為物理空間的自然存在,可以「溯源」到物;而人文傳統作為時間的歷史存在,可以「溯源」到人;最終,是「溯源」到一群特定的人在一個特定地方所形成的「生活世界」,終歸是特定「此在」的存在方式。在商標的意義上,一個地理標誌承載的是商品或服務的聲譽。如同今天一夜爆火的「淄博燒烤」,不是「淄博燒烤」有多好,而是造就「淄博燒烤」的那些人的存在使人們覺得「好」,那種在其他地方體驗不到的不被坑、淳樸、厚道地被對待的感受。

地理標誌有其公共屬性。地理標誌的「成就」,其高知名度,是眾人努力的結果,不能被歸為某一主體私人壟斷,這使其有種通用名稱的外觀。比如「龍井茶」之稱謂,可能存在成百上千年了,是「通用名稱」沒錯,用來表示一種綠茶。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並沒有改變這種屬性,而是確認這種屬性。地理標誌的意義在於劃界,就是要把歸屬於一個地方的「公共財產」歸於這個地方的人,而處於這個地方之外的人則無緣享有,以避免欺詐,最終使消費者受益。在規範的意義上,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就可以申請使用地理標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權利人不得拒絕。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權利人自己不能使用,而只能許可他人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權利人具有提供公共服務的色彩,如本案中的「推廣中心」就是一個事業單位,由政府背書。而其他的證明商標權利人,可以是私營機構,如前述「藍牙」案中的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就是一家私營機構。

(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保護

1.行政保護

本案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而起,是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行政保護。之所以要有行政機關的介入,是因為被訴行為已經「溢出」了私人的邊界,影響到了公共利益。

2.民事保護

其實,權利人可以獨立提起民事訴訟。 在「玉屏簫笛」案中,2008年10月7日,玉屏侗族自治縣簫笛行業協會取得第6296476號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類別為第15類樂器的「」和「蕭」。涉案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涉案商標圖樣如下:

被訴行為是通過電商平台銷售刻有「玉屏簫笛」字樣的簫笛套裝,並在商品詳情頁面標注品牌為「YPXD/玉屏簫笛」「玉屏簫笛」等字樣。

最高法院在再審民事裁定中,闡述了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性質及權利範圍。最高法院根據《玉屏簫笛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商標法第3、16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的規定,認為使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商品應當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權利人有權控制這種使用。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具有標識商品來源地的功能,其標誌商品的原產地,以表明因原產地的氣候自然條件、工藝、製作方法等因素決定的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質。使用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的主體,其商品應當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否則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註冊人將有權禁止其使用並依法追究其侵害證明商標權利的責任。

關於被訴行為的定性,最高法院認為被訴標識的使用是商標性使用,並且構成近似商標。被訴侵權人既未獲得權利人的許可,也不能證明其銷售產品符合涉案商標標明的產地和製作工藝等特點,構成商標侵權。

被訴使用行為能夠起到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且與涉案商標文字識別部分在音、形、義上完全相同,二者構成近似商標。……本案中,黔南簫笛公司並提交證據證明其銷售的商品符合上述規則中有關產地、製作工藝等相應特點,其提交的涉及授權關係的證據亦無法證明其已經獲得玉屏簫笛協會的許可。在此情況下,黔南簫笛公司銷售使用「玉屏簫笛」商標的商品,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以及商品的產地品質等產生混淆誤認,對涉案商標構成侵害。

3.行政和民事保護

作為對註冊商標的保護,在行政處罰之外,權利人仍然可以另行再提起民事訴訟,這對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也適用。在「片仔癀」案中,在被訴侵權人因被漳州市工商局處罰,責令停止侵權、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7.5萬元後,在權利人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中,一審法院全額支持權利人的賠償請求82萬餘元,該判賠亦得到二審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認可。

4.刑事和民事保護

此外,亦存在刑事和民事保護的問題。鑒於該問題的複雜性,將專文另行分享。

附:規範

《商標法》(2019)

第3條第3款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第16條第2款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第48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57條第2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第60條第2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第61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

第4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誌,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第78條計算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下列因素:(一)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二)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標價;(三)已查清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四)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五)侵權人因侵權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六)其他能夠合理計算侵權商品價值的因素。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工作有關事項的決定》〔滬府(2014)80號〕

一、(四)對違反商標及特殊標誌、官方標誌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由浦東新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相對集中行使。

《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2014)

第16條 龍井茶證明商標在產品包裝上應做到「三位一體」,即龍井茶證明商標標識、龍井茶證明商標準用證編號、中國地理標誌須全部體現在產品包裝上。

第17條 龍井茶證明商標標識應統一、規範。龍井茶證明商標標識與商標準用證編號實行組合使用,其基本圖案由「龍井茶 Longjing tea」中英文標準字樣、註冊商標符號「®」、「證明商標」字樣和准用證編號構成,綠色(C:100 M:0 Y:100 K:0)和黑色(C:0 M:0 Y:0 K:100)為商標標識的基本組成色。在使用時,可根據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隨意改變龍井茶證明商標標識的文字和圖形組合。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行政保護:「龍井茶」案研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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