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作者:蘇倚德教授(本會副會長)、黃乃芙律師

智慧財產具備公共財上「非排他性」與「非敵對性」兩大特點,較易被侵害,且較難被察覺,其次,其「高創作成本、低複製成本」,具鼓勵侵權之誘因,加上當代技術之發展,促使智慧財產侵權成本大幅降低。此外,自2003年專利法完全除罪化後,專利權人便無法再透過免費且高效之刑事搜索扣押制度實現證據保全,對權利人蒐證部分相當不利。

台灣立法者於2023年2月初大幅調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內容,並定於同年8月底施行,關於民事程序證據相關之新規定著墨甚多,其中包括借鏡日本「特許法」所引進之「查證人制度」,使中立技術專家得進入事證所在場域取證,同時兼及對造之秘密資訊等權益保護。然而該制來源國日本本土自2020年4月施行鮮少運用,但考量台日兩者司法文化與產業發展不盡相同,未來待新法施行後值得追蹤觀察台灣方面的實踐情形。

專利權人蒐證新工具-查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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