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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葉玟妤律師

人類社會隨著科技進步日新月異,但人性基本的行為模式基乎不會改變。商業間諜過去就有,現在是這樣,未來也不會改變。外賊易躱,內鬼難防, 是每個行業的痛。今天介紹一件商業利益與智慧財產權交錯,很精采的商業和智慧財產權爭議案。

報載大立光跳槽工程師竊機密,還申請專利 大立光怒告跳槽工程師,提起民刑事訴訟,最近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結果出爐,民事部分先進光須賠償大立光15.22億元,創下台灣智財案史上最高賠償紀錄,刑事部分,一審判4名工程師及羅姓副總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處先進光罰金60萬元,二審改判涉案的5人6個月徒刑,但都給予緩刑2年。

許多公司要開發新的領域,最快的方式是高薪挖角。這起內鬼工程師竊取前東家的商業機密,帶槍投靠新東家的事情是這樣的: 

2010年先進光羅姓副總,得知大立光具有先進光急需的自動化設備開發經驗工程師想離職,於是挖角4名大立光的工程師。 這4名工程師把在大立光任職時取得的3D圖檔電磁紀錄,存取出來。竊取老東家大立光的營業祕密後,4名工程師陸續跳槽到新東家先進光。將3D圖檔電磁紀錄帶到先進光作為研發時參考的範本,並在短期間內協助先進光申請二大鏡頭專利。

這裏面涉及幾個問題: 

1)4名工程師與老東家大立光簽有保密合約書,通常這類型的保密合約,保密期間除了在職時的保密之外,離職後也在一定期間內有保密義務(依個案及行業性質為2年至5年不等)

2)老東家會以合約要求跳槽到同一或類似行業的員工,不能在新東家使用老東家的技術,客戶名單等等資訊。換句話說,跳槽員工不能與老東家在同一或類似行業從事競業行為。

3)跳槽員工通常會抗辯他們帶走的資料是一般資訊,而且是行業中的通用技術或資料;或者抗辯這些技術是來自於學校或自己學習而來,不是老東家的獨門絶活。如果老東家限制他們不能用他們原來的技能謀生,侵害他們的工作權。

4) 跳槽員工在新東家的職務內容有沒有用到老東家的技術?這些技術是通用技術還是獨門技術?工程圖是否有原創性?

民事官司審理時,先進光抗辯說這些是通用規格,有爭議的著作是遵循CNS標準的製圖規則繪製,與坊間的工程圖面並無不同,不具創作性。再者,4名工程師任職大立光期間也不是從事機台結構設計,沒有接觸工程圖,並非從事機台硬體結構的設計人員及管理密碼的資管人員,無從認定4名工程師有接觸大立光圖面的機會,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

先進光主張,大立光宣稱的營業祕密,是任何光學產品組裝製程中作為供料之用,或屬於自動化領域的通常知識,這些己經有諸多先前技術所揭示,凡是具有一般力學知識的人都可輕易推知,這些技術常見於各式自動化製程中作為產品封裝、黏合之用,無從認為是大立光公司所創作,因此都不構成營業祕密。

先進光抗辯說,有爭議的著作是遵循CNS標準的製圖規則繪製,與坊間的工程圖面並無不同,不具創作性。且4名工程師任職大立光期間均未從事機台結構設計,也未接觸工程圖,並非從事機台硬體結構的設計人員及管理密碼的資管人員,所以無從認定4名工程師有接觸大立光圖面的機會,而羅姓副總也無侵權的主觀故意。

先進光主張,大立光宣稱的營業祕密,是任何光學產品組裝製程中作為供料之用,屬於自動化領域的通常知識,是先前技術所揭示,凡是具有一般力學知識的人均可輕易推知,常見於各式自動化製程中作為產品封裝、黏合之用,無從認為是大立光公司所創作,因此都不構成營業祕密。

台中地院一審針對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問題,也就是「工程圖是否有著作權而受法律保護」一事提出見解,指出雖然有人認為工程圖必須遵循CNS標準製圖規則繪製,所以不具創作性,但仔細探究就會發現,工程圖依不同人的製圖習慣,在局部細節仍會呈現一定的創作個性,與單純照本宣科不同,據此認定工程圖具原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

台中地院進一步勘驗大立光提出的2大技術原始工程圖檔,並傳喚製圖人員說明,得知這些技術是大立光一步步研發所致,繪圖人員在某些地方也有以自己想法來重點表達,確實具有值得保護的原創性。

法官再勘驗先進光用來申請專利的圖面,發現這些圖面與大立光原始圖面有多處實質相似之處,加上4名工程師也有提到參考大立光的技術、繪圖時軟體內就有大立光檔案等,據此認定4人侵害大立光的著作權。

5)是參考還是剽竊抄襲?

4名工程師還異口同聲表示,開發之前曾告知羅姓副總「大立光有這些東西,我們說可不可以加到我們研發的機台,他就說讓我們自己去設計,也沒有說不行,甚至表明會參考大立光的技術時,羅姓副總也沒有任何反應或制止,可見主管對於商業機密的認知不夠。

6)這個案件最誇張的是,竊賊偷走老東家的資料後,還拿去申請專利 。這4名大立光的前工程師攜手打拚新戰場的方式是,把在大立光任職時取得並擅自存取的3D圖檔電磁紀錄,帶到先進光作為研發時的參考範本,並且在短期間內協助先進光申請二大鏡頭專利。竊賊或許以為申請為新東家的專利後,就不會侵害老東家的專利?但專利之所以受到保護,就是有專屬權,並不是用任何方式來迂迴可以得逞的。

小結

這個案件堪稱近年先進手機鏡頭業界最大的商業間諜案,刑事部分對4名工程師及羅姓副總算是輕判,二審智財法院給予5人緩刑的機會,算是輕判。

這起案件最大的亮點是賠償的方式,民事部分先進光須賠償大立光15.22億元,創下台灣智財案史上最高賠償紀錄,但是雙方訴訟過程中調解成立, 大立光入股先進光成為最大股東。在法律與商業戰中創造雙贏的結局。  

參考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 

工程師竊取老東家的營業秘密跳槽,讓新東家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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