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玟妤律師

如何保護自媒體工作者所創造的無形財產呢?讓各種型態的創作品,都能夠被當作智慧財產而受到保護,讓創造者能夠獲得勞動成果的收獲。自媒體的創造者是否能夠獲得勞動成果的利潤呢?

我們從前陣子youtuber波特王的事件來看, 在演藝經紀合約中,到底是經紀公司有商標權? 還是藝人有商標權?

波特王的這個事件中,認為經紀公司有商標權的,因為畢竟是經紀公司把波特王這個名字發揚光大,如果沒有經紀公司的協助,那麼波特王可能還還是默默無名; 但是從波特王的立場來看,波特王是他的名號,是他闖盪江湖的藝名。 所以從兩邊的觀點上來看,事實上波特王跟經紀公司對於波特王這個品牌的成果,都各自有貢獻。

但是根據媒體報導,這個沸沸洋洋的這個波特王事件,經紀公司多拖欠款項,在合約期間內有4次都不按給分潤,有時候甚至有長達3個月未支付的狀況。

這到底怎麼回事啊?根據媒體報導,經濟公司多次拖欠款項,不按時給分潤,有時候甚至有長達3個月未支付的狀況。

但經紀公司也指控是波特王意圖獨佔 YT 分潤,搶先註冊本來應該屬於經紀公司的波特王商標權。

在這種情況下,誰可以去註冊波特王商標?如果波特王跟經紀公司都有權利去註冊商標權,到底是誰取得商標權?

在這個新聞事件裏,我們看到了是波特王先去註冊了波特王商標,是不是波特王就取得了商標權?

是的,因為商標法是採先註冊者先取得主義,誰先去註冊商標樣就先取得商標權。如果今天是經紀公司先去註冊波特王商標,就會是經紀公司取得商標權。正因為商標法的註冊是先搶先贏的概念,商標的創始者與商標權人不一定是同一人,所以有所謂商標搶註的問題,目前商標搶註的情況很嚴重。

至於波特王所提到的,因為經紀公司不按時給酬勞,所以經紀公司違約,他才會註冊商標等等。但是否按時給報酬跟取得商標權與否無關,經紀公司沒有按時給波特王報酬,這些是合約上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與商標權無關。

目前波特王已經取得了波特王的商標權,那未來這個經紀公司能不能繼續使用波特王這個商標呢?這必須看雙方的經紀合約怎麼約定的。現在波特王有商標權,如果合約上的約定是說,雙方都可以用,那就是波特王與經紀公司都可以用,繼續合作分潤。如果波特王不願授權給經紀公司商標的使用權,那麼經紀公司就不能再使用波特王這個商標。

現在越來越多人開始做自媒體,目前最有爭議的情況是在合作夥伴間分潤的情形。如果年輕人和經紀公司或合作夥伴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剛剛開始經營自媒體,需要一些經紀公司來幫安排一些行銷活動,增加曝光率。不完全是藝人的個人魅力,也不能夠說,這個完全都是經紀公司的功勞,因為雙方對於合作的成果都是有貢獻的。

如果自媒體工作者和經紀公司在簽訂合約的時候,最需要注意什麼呢?目前比較會有爭議的情況都是在分潤的情形,錢的事情沒講清楚,合作一定不長久。例如這個事件中,經紀公司和波特王為了YT的分潤有爭執。

另外一個爭議是在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使用方式的部分,這些問題在合作前一定要事先溝通好,並且寫在合約中,才是對雙方的保障。如果原來的合約沒有約定這個情況,也可以透過增補協議書,來達成雙方共贏的情況。

從波特王事件看演藝經紀合約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