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日舜專利師(本會理事)

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可核准,需比對申請專利範圍與先前技術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往往申請人會誤解先前技術定義,例如:以為自己公開的技術內容不算先前技術,或市場無此產品等於沒有先前技術等等,前述誤解將影響佈局專利的時機及策略。本文除了說明常見先前技術文件外,同時分享智財法院判決,被採用的少見先前技術文件。

  • 專利法定義的先前技術:

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所謂之先前技術,係指申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應涵蓋申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available to the public)之資訊,並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例如文書、網際網路、口頭或展示等。又其所謂「能為公眾得知」,係指先前技術處於公眾有可能接觸並能獲知該技術之實質內容狀態而言,而所稱「獲知該技術之實質內容」,應指該先前技術揭露之程度,足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

  • 審查中常見先前技術:

一般審查中委員最常採用的引證文件,最主要是專利文獻,其次學術文獻,主因在於公開時間點通常沒有爭議。若當專利文獻或學術文獻未揭露相關的技術特徵,委員有時會透過網路檢索資訊,但此時需特別核實文件中是否有清楚標示公開日期或網路實際的公開日。網頁中若沒有公開日期,可透過外部資源Waybackmachine (https://web.archive.org),目前智慧局及法院可接受此網頁的公開日資訊。不過此網站並非完整記錄所有網頁中的資訊,且有時網站確實有公開,但該網頁也會沒記錄。因此,實務上審查委員優先引用專利文獻或學術文獻,該類文獻不需要花時間去求證公開日,且揭露的技術內容也完整。

  • 案例分享-111年度行專訴字第16

本案的主要證據是某網站的會員服務條款,

法院判斷:證據1係以「時光回溯器網站」(Wayback Machine)所擷取「17Life」網站之「17Life網站會員服務條款」網頁,該頁面存檔時間為西元2017年10月21日…即為系爭專利申請前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已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形式要件。

原告雖主張證據1乃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因利用網站所生私法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文件,並未揭示任何關於該網站實際藉由何等技術手段運行之資訊,而否認證據1得為先前技術之實質要件云云。惟依前所述,先前技術既未限定該資訊所刊登之載體或存在形式,縱其存在形式為「會員服務條款」而兼具有法律文件之性質,仍非不得成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又觀諸證據1所載之會員服務條款,例如:「2.註冊義務」、「4.會員帳號、密碼及安全」…核屬網路上人類所進行之交易活動或商業方法之系統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在閱讀及理解後,將其所示網站會員服務流程及使用規範應用在系爭專利之會員虛擬帳戶相關領域或技術中,因此證據1亦具有先前技術之實質要件,應為系爭專利申請前適格之先前技術,故原告之主張並不可採。

  • 結論

確實在會員服務條款內容,較少描述技術性文字,也容易被檢索先前技術者忽略,算是少見的引證文件類型。但也藉此判決清楚地傳達讓申請人瞭解,專利先前技術並不限任何形式的文件,僅需確認是在申請日(優先權日)前公開的資訊,都可以作為引證文件。

會員服務條款可成為核駁專利先前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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