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江日舜專利師(本會理事)

判決字號:110年度行專訴字第31號

爭點:證據 2 揭示「鐘形元件」與系爭專利「徑向擴大之弓弧部」是否為簡單變更?

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單嘴式風嘴頭,其包括:一本體,其具有一貫穿之閥孔,且在閥孔兩端之間接出有一供氣孔,該本體之頂端係形成一朝徑向收縮之環凸緣;一閥塞, 其係置於本體中,其係能沿本體之閥孔軸向的在第一至第二位置間作限位往復移動,該閥塞於近頂端之外環面並形成一環肩部對應該環凸緣,自環肩部以上則係形成一較小徑之按壓部可伸出於該閥孔之外,該閥塞內部係形成有流道而與外環面間相導通;一壓環件,結合於該閥塞底端,該壓環件係配置有複數個夾爪,該等夾爪間係間隔一束槽而佈設成環狀,用以界定出與閥孔 呈同軸配置且可徑向收束之束孔;一環狀之第一接嘴,其具有一供一待充氣 嘴插合之第一嘴孔,第一接嘴係置於該束孔中。
請求項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單嘴式風嘴頭,各夾 爪之外表面係形成徑向擴大之弓弧部

主要文件證據2:一種用於輪胎安全閥之密封快速接頭,其於該幫浦本體之末端處具有一管狀腔室(9),該管狀腔室(9)經由一中央徑向孔(10)連接於該幫浦之壓縮缸(6);一套管(11)以密封且可滑動之方式安裝於該管狀腔室(9)內,且前方設有一鐘形元件(19)之固接端,該鐘形元件(19)與該套管(11)共同形成一密封橡膠配件(20)之座體,該鐘形元件(19)之另一端具有撓性;當將該閥件手動朝向該腔室(9)內部推壓而抵頂於該套管(11)時,該鐘形元件(19)可干涉該腔室(9) 開口而夾緊該安全閥(2),並使該橡膠配件(20)緊固於該閥件(2)末端之周緣:該套管(11)於後方受一桿件(25)密封貫穿,該桿件(25)固接於該腔室(9)之底部(24),且可在受該鐘形元件(19)夾緊之該安全閥進入時促動該閥件(2)之閘板。

  • 法院判決:

兩者雖外型略有相近,然參酌整體發明目的及其配置關係,尚難視為相對應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及證據3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整體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圖式第8圖及說明書第3頁第15至16行、第3頁第25至第4頁第1 行記載「藉各夾爪之弓弧部之導引,乃使束孔自動徑向夾緊 第一接嘴」、「夾爪係『直接』壓迫接嘴徑向變形,用以強力束固待充氣嘴,此種結構關係可將打氣時之漏氣情形降至最低」,可知系爭專利「徑向擴大的弓弧部」, 係可用以「導引」作用,以增加待充氣嘴之夾緊效果。

相對於此,證據2圖式第五圖雖顯示鐘形元件19之底端具有階梯之外凸緣,然外凸緣僅大致具有抵止作用,並不具有導引作用,且無法增加待充氣嘴之夾緊效果,而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所欲解決問題可知,該等「漏氣問題」即屬其重點所在。

  • 結論:

本案例提供有效性抗辯的思路,有時先前技術揭露部分的元件,同時該元件相似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所描述的文字內容,但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仍須仔細考量在引證文件中是否有描述該元件,或是即便有描述,該元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或是細節技術手段及功效是否都相同或近似,也許會發現有不同或是引證文件完全未提及。重點在於,本案之系爭專利在原說明書中,有完整描述徑向擴大之弓弧部“導引作用”的細節,在主張的技術手段及功效才會容易被接受。否則實務上容易出現的問題在於,申請人主張請求項的元件有特殊功效,但說明書中並未詳細揭露,因此而不被法院接受。

證據部分外觀與專利特徵相似之有效性案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