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佩瑩律師(本會監事)

使用通訊軟體傳送祝賀圖,為何構成犯罪?

隨著通訊軟體技術的發達及普及,使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繫、溝通,幾乎已成為現代人生活一部。除了一般民眾生活使用外,企業或商號經營者亦經常使用通訊軟體作為產品推廣、廣告行銷及維繫顧客關係之媒介。其中,文案及圖片之運用,亦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相關規範,值得留意。

在實務上,曾有公司負責人將其他公司所設計的春節祝賀圖片及抽獎圖片下載及重製後,上傳至自己公司的IG、FB帳號,用以向消費者祝賀新年及作為抽獎活動宣傳之用。對此,地檢署及法院認為,自這些賀歲圖及抽獎照片之照片原始圖檔及修改後之圖檔可知,上開照片具有一定之藝術價值,而非單純對實物拍攝,而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因此被告之行為已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各處拘役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智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此外,智慧財產局亦曾強調,網路下載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或攝影著作(詳參智財局105年5月27日,令函編號:電子郵件1050527b)。違反著作權法規定,可能衍生相關民事、刑事責任,企業經營者及民眾在使用圖片及文案時,不可不慎。

長輩圖及祝賀圖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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