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神器 #個資  #小白機  #LINE兜售   #法律小品

作者:葉玟妤律師

報載,房仲神器小白機 ,5筆個資1500元。

曾經從事房仲業務的蘇姓、黃姓兩名男子,非法蒐集大量民眾個人資料,建立「people」資料庫,架設個人資料查名單。

名單是各行各業拓展業務的基礎。這年頭人人都在用電腦手機,如果你接到房仲親筆寫的信件會怎樣呢?  很感動? 很訝異? 第一次在信箱中拿到手寫信,我還在想這個人是不是不會用電腦呢?  後來又陸續接獲類似的手寫信,似乎都是在問要不要買賣房子的事; 更神奇的是,這類的信件還會寄到曾經住過的地址。是誰這麼神通廣大呢?

近期一起房仲業為了開發業務而非法蒐集大量民眾個人資料的案件,曾經從事房介業務的黃姓男子,在Amazon網站租用虛擬空間,架設 「www.querycrazy.xyz/manage」、「www.queryarea.xyz/manage」或www.querytime.xyz/manage」等查詢平台網站,賣給有需要開發業務的房仲同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來法院以違反個資法判決兩名男子。

檢察官的起訴書指出,蘇姓、黃姓兩名男子,非法蒐集大量民眾個人資料,建立「people」資料庫,架設個人資料查詢平台,再透過LINE向12名房仲兜售,每查詢5筆個資收費1350至1500元不等。

這12名房屋仲介從業人員, 查詢取得不動產登記的民眾個人身分資料,以便拓展業務。所以購買非法蒐集利用的「people」個人資料資料庫。

這些房仲介從業人員,分別以銀行轉帳、超商代碼繳費、第三方支付虛擬帳號匯款、現金支付等方式取得帳號、密碼,再經由黃姓男子在Amazon網站租用虛擬空間,架設的查詢平台網站,以帳號、密碼登入蘇、黃兩人共同架設名稱為「people」的資料庫檔案,可以查詢全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身分證字號、姓名、性別、生日手機號碼、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或者也可以購買「小白機」,在購買人自備的筆電,個人電腦安裝「people」資料庫,這些全國不動產所有人的個人基本資料,以每台6萬元不等之方式銷售、另外再搭配定期儲值方案,就可以用帳號、密碼登入電腦預設之「Data Search網頁版房仲查詢系統畫面」,查詢電腦內建「people」資料庫或以網際網路登入網址,輸入帳號、密碼後,輸入地籍謄本上之地號、建號及身分證字號部分號碼以查詢「people」資料庫中地籍資料及所有權人等相關個人基本資料,房仲可以開發新的客戶群,推展房屋銷售仲介業務。

此外,蘇姓、黃姓兩名男子還使用LINE通訊軟體,以LINE帳號「房仲開發幫手」、「房仲小幫手」向房仲業者傳送廣告訊息。先傳送名片,經蘇姓、黃姓兩名男子確認是房仲業者後,才可以加入會員,以月繳新臺幣1,350元、季繳3,950元、半年7,800元、年繳1萬3,550元不等的方案加入會員,之後再以查詢每筆個人資料10元之代價查詢,或以每5筆個人資料1,350元至1,500元之交易模式,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之個人身分資料。

因為媒體爆料「房仲神機小白機」的新聞,法務部調查局在110年11月間,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蘇黃兩名男子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相關筆記型電腦、行動硬碟、手機、隨身硬碟等相關證物,循線查悉上情。

檢察官起訴書指出,這12名房屋仲介從業人員,為了開發業務, 查詢取得不動產登記的民眾個人身分資料,以便拓展業務。竟然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分別以銀行轉帳、超商代碼繳費、第三方支付虛擬帳號匯款、現金支付的方式取得帳號、密碼,再經由另案黃男(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在Amazon網站租用虛擬空間,架設「www.querycrazy.xyz/manage」、「www.queryarea.xyz/manage」或www.querytime.xyz/manage」等查詢平台網站,以帳號、密碼登入由蘇男、黃男共同架設名稱為「people」的資料庫檔案,查詢全國國民的身分證字號、姓名、性別、生日手機號碼、戶籍地址等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等個人資料)另外還以購買「小白機」的方式,在購買人自備的筆電或個人電腦安裝「people」資料庫,可以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人的個人基本資料,以每台6萬元不等之方式銷售、再搭配定期儲值方案),用帳號、密碼登入電腦預設之「Data Search網頁版房仲查詢系統畫面」查詢電腦內建「people」資料庫或以網際網路登入前揭網址,輸入帳號、密碼後,輸入地籍謄本上地號、建號及身分證字號部分號碼以查詢「people」資料庫中地籍資料之所有權人相關個人基本資料,來開發新客戶群,推展房屋銷售仲介業務。後來因媒體爆料「房仲神機小白機」新聞,法務部調查局在110年11月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蘇男、黃男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相關筆記型電腦、行動硬碟、手機、隨身硬碟等相關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一審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1年4月,併科罰金10萬元,案件經上訴二審,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這12位從事房屋仲介工作的人員,為了開發新客戶群,推展房屋銷售業務,竟然使用查詢平台網站或購買「小白機」,查詢全國不特定國民之基本資料、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侵害不特定多數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的個資,實在不應該。判處小白機2名創辦人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可易科罰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

而另一方面,購買「小白機」開發業務的房仲,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均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在這個案件中有個橋段,蘇姓、黃姓兩名男子透過Line在販售小白機時,有先要求提供名片,確定是房仲從業人員後才販賣,似乎有經過過濾機制。但即使如此,只要是非法行為,不論是賣給特定人,或賣給不特定人,都是有罪的。

總結這個案件, 兩名創辦人大量兜售民眾個資判1年4月,購買個資的人判處2名小白機創辦人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

而小白機的購買人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各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均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從法院的見解來看,非法取得的個資,買方賣方都有罪,不可不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簡字第 1729 號刑事判決

相關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7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

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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