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2則智財法院判決:
1.在大陸網站下載圖片作商業使用,被認定為過失侵權案例。
2.原告對被告曾在YouTube上傳侵權影片請求防止侵害獲准案例。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要旨:
被告自承係至大陸網站「PPT宝藏」下載系爭圖片後,自110年1月7日起至同年3月12日止,在被告粉絲頁刊登系爭圖片發布貼文(本院卷第413至414、449至450頁),則被告就系爭圖片所為已符合著作權法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且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已侵害原告就系爭圖片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自堪認定。又被告所經營之臉書粉絲專頁,係用於推廣宣傳自身公司服務業務及與潛在客戶互動之平台,供不特定人瀏覽,則其欲使用在其臉書粉絲專頁上之貼文及圖片,本應注意有無著作權或取得授權,若有授權,授權範圍為何等細節,以避免下載及後續加以利用、重製或公開傳輸之行為侵害他人著作權。惟被告未注意及此,未確認大陸網站「ptt宝藏」所刊登之系爭圖片是否確實取得授權,即逕自該等網站下載來源不明之系爭圖片,並使用在其臉書粉絲專頁貼文上,自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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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要旨:
著作權法第84條並未規定著作權受侵害時,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之主觀要件,惟排除侵害係一種不作為請求權,故客觀上有侵害事實或侵害之虞為已足,毋須再論侵害人之主觀要件,且權利內容之完全實現上,如遭到某種事由之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時,權利所有人當然有權請求排除該妨害,以保全權利之完整性,即與侵權人之主觀要件無關。又防止侵害請求權,不以侵害行為已現實發生為限,亦包含侵害行為雖尚未發生,惟就現在危險狀況加以判斷,權利將來有被侵害之高度可能,即有事先加以防範之必要。
查原告為系爭視聽著作在我國境內之專屬被授權人,業如前述,對於侵害原告之專有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權利者,自得以著作權人之地位,以訴訟行使排除侵害之權利。被告雖辯稱附件編號1、2之視聽著作經電影片商合法授權提供使用等語,惟查,被告所提電子郵件之時間點距今已數年之久,縱認原告就部分之附件編號1、2之視聽著作曾獲發行商授權被告於系爭頻道重製、公開傳輸,惟被告亦不否認此係配合電影片商之宣傳活動,被告與電影片商並未約定被告於系爭頻道得持續重製、公開傳輸系爭視聽著作,況被告亦未於電影宣傳活動後確認附件編號1、2之視聽著作,包括附件編號1、2之視聽著作之花絮、預告片等,原權利人是否同意其仍留存於系爭頻道,或原權利人是否已專屬授權予他人之情形,是被告系爭頻道能否繼續公開傳輸系爭視聽著作,已非無疑。再者,原告於111年11月1日起為系爭視聽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本件原告先向YouTube平台提出檢舉,進而提起本件訴訟等情,堪認原告確不同意被告於系爭頻道重製、公開傳輸系爭視聽著作甚明,是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重製、公開傳輸系爭視聽著作於系爭頻道,雖系爭頻道目前已無法觀看,揆諸前揭說明,仍有侵害原告系爭視聽著作公開傳輸之著作財產權之虞,準此,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4條請求排除或防止被告侵害系爭視聽著作,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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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11第2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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