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2則智財法院關於商標案件判決:
1.商標授權是否終止及商標侵權的判斷。
2.侵權案件中對商標使用的判斷。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要旨:
又在契約終止過程中,縱授權人有任何法定或意定終止雙方授權契約之事由,授權人在不定期之授權契約中,除依法應定期催告被授權人履行,始取得合法終止契約之權利外,依照一般交易常規,尚須給予被授權人合理之期間,以處理後續相關事宜,方屬合理,例如:已生產完成之商品(庫存品)等,否則授權人任意隨時終止,被授權人除須負違法使用商標之侵權責任外,尚須蒙受已完成商品(庫存品)之銷毀損失,對於信任雙方授權契約之被授權人而言實屬不公平,從而,縱令告訴人已取得本案商標授權契約之終止權利,然告訴人以前開律師函要求同新公司「於文到後立即停止使用」告訴人所有之本案商標,顯然不合情理,其未給予被告等合理期間處理前已使用本案商標之產品,亦難認被告等有故意違反商標法之犯行。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要旨:
觀諸上開⑴之系爭商品整體標貼內容編排,可見系爭圖文係位在標貼中心位置,由系爭商品之成分、特色、應用方式等說明圖文環繞,整體觀之,應屬系爭商品說明圖文之一部分,且審酌「速潔水」之字義,應係可快速清潔髒污產品之意思,益可認係商品功效之說明文字。再細繹上開⑵之網頁資料,均有恐龍商標,且系爭圖文僅係商品名稱之一部分,其餘內容則為系爭商品成分、特色、應用之說明,則相關消費者依系爭商品整體標貼圖文及銷售網頁資料,客觀上應會認知系爭圖文為系爭商品之功效說明或產品名稱,不致認為係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表徵,應非商標法所稱之商標使用。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5第3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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