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江日舜專利師(本會理事)

判決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36號(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系爭專利:氣對氣熱交換器及整合該熱交換器之廢氣焚化爐(I412717)

事實概要:

被上訴人前於民國99年10月1日以「氣對氣熱交換器及整合該熱交換器之廢氣焚化爐」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編於102年7月26日准予專利。

嗣上訴人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7月15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3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智慧局審查,其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

被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嗣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0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行政判決准許被上訴人聲明之請求。上訴人華懋公司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氣對氣熱交換器,係包括有:一外箱體,兩端形成有第一氣體進氣口與第一氣體出氣口,頂端則形成有置入口;複數個內垂吊體,各該內垂吊體藉由該置入口而垂吊定位於該外箱體內部,且其結構包括有上盒體、下盒體與導氣管束,而將該導氣管束兩端焊接於該上盒體底板與該下盒體頂板,並把該上盒體內部分隔出第二類氣體進氣室與第二類氣體出氣室,該下盒體內部遂成為迴轉室,而該上盒體於該第二類氣體進氣室形成有第二類氣體進氣口且於該第二類氣體出氣室形成有第二類氣體出氣口,而每一個內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致使橫貫流過該外箱體內部之第一氣體氣流,快速且連續地與不同之氣體氣流進行熱交換,藉以將複數個熱交換器整合於一體,且令該上盒體與該下盒體內部增設迴轉室,俾以增加氣流之迴轉次數與流經該導氣管束之次數;以及一保溫層,固定於該外箱體內部而介於該外箱體與內垂吊體之下盒體間,藉其厚度及軟性特徵以填滿該外箱體與內垂吊體之下盒體間間隙,吸收該導氣管束因溫度變化產生之向下熱應變與熱應力,並達到氣密效果,而該保溫層材質為陶瓷纖維者。

  • 說明書對於「內垂吊體結構」的段落:

由於第二氣體氣流係利用一次迴轉而以兩次流經該導氣管束(63)之流動方式進行,故得以有較長之時間進行熱交換,亦即擁有較佳之熱交換效率,且因該內垂吊體(60a)利用垂吊之方式定位於該外箱體(50)內部,一但該內垂吊體(60a)有清潔維護之需求時,非常容易就可將該內垂吊體(60a)吊出而進行清潔維護之工作,而具有提升熱交換效率且易於清潔維護之功效…

  • 智慧局與訴願階段關於「內垂吊體結構」的決定:

證據 2、3 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外箱體…頂端則形成有置入口…內垂吊體藉由該置入口而垂吊定位於該外箱體內部」、「複數個內垂吊體」技術特徵。

而查,於外箱體頂端設置一置入口並將內垂吊體置於該置入口而垂吊於外箱體內部,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僅為將證據2熱交換器4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內垂吊體)固定於外殼層內部之簡單變更。

最高行政法院關於關於「內垂吊體結構」的見解:

證據2、3、4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頂端形成有置入口;複數個內垂吊體,各內垂吊體藉由置入口而垂吊定位於外箱體內部」、「而每一個內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致使橫貫流過外箱體內部之第一氣體氣流,快速連續與不同之氣體氣流進行熱交換,藉以將複數個熱交換器整合於一體」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方便吊出進行清潔維護與壓損小且節省空間之功效,就所採取技術手段及所達成功效而言,證據2、3、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小結:

通常審查委員在審查時,對於審查引證文件中沒有揭露的技術內容,且欲作出不具進步性決定時,最常見理由是「雖然引證文件沒有揭露…惟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僅為將…之簡單變更。」但官方並未要求審查委員都必須要詳細解釋不同的部分是簡單變換,或缺少的部分是通常知識等等的具體理由。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模糊空間產生不同的心證,最好的方式還是在說明書中,詳細說明每一請求項的技術特徵對應的技術特點及效果,以提升答辯成功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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