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2則智財法院案件,均為網路賣假貨案件,經賠償告訴人後分別獲減刑或諭知緩刑。

【裁判案由】詐欺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要旨:
經查,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加重詐欺取財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相同,所生危害社會之程度亦有輕重之分。衡諸被告係透過網際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並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所欲販賣之商品為真品之不實訊息,進而詐得財物,雖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損害,同時侵蝕商標權人對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惟其販賣之對象僅為1人,且交付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及販賣所得利益非鉅,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99元,而被告因和解成立所負給付義務,超出實際所獲犯罪所得4,000元,此有111年12月14日和解書、收據各1紙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3至36頁),此與一般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大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進而詐得鉅額財物,復未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而嚴重危害他人財產權益之情形顯然有別;再者,被告既已坦承犯行,確實明瞭上開所為造成之危害,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是經審酌被告之主觀惡性、具體犯罪情節,兼衡罪刑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本案縱令科以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有應予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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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詐欺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要旨: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參見本院卷第137至139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告訴人陳禾軒和解並實際賠償完畢,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陳禾軒並表達願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而告訴人魯家宇、林禹丞則表示不願意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對於給予緩刑沒有意見,此有刑事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參見本卷第81至83頁、第87頁、第163頁),足見被告非無悔過之誠,以刑事法律制裁本即屬最後手段性,原審量處之刑度應已足使被告戒慎自律,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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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10第2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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