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整理:張凱娜(本會副會長)

音樂幾乎是我們每天都會接觸到,甚至時而會相約朋友到KTV唱幾首自娛娛人。然而,對於某些狀況使用音樂時要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及付費,可能知道的人或願意付費者就不多了。本次我們特別採訪國內代表音樂權利人收取幾類授權費的最大集體管理組織MÜST的蔡琰儀總經理,請她談談相關的議題。

問:您在MÜST服務已超過了十多年,如果再加上您先前在音樂公司的十多年經歷,您是相當資深的集管團體專家。是否可跟我們簡單地介紹貴會的性質與工作內容?

MÜST主要業務是代表音樂權利人授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及公開演出權三項權利並收取權利金

答:

MÜST是在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公佈實施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民國九十九年修正名稱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相關規定後,由國內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所組成的社團法人,並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取得當時之主管機關內政部(目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核可設立,同年五月二十六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法取得法人登記證書。

MÜST由國內多位知名詞曲作家及各大音樂出版公司、唱片公司版權部共同結合,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成立;創會時董事長由吳楚楚老師擔任。

著作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出租權等。MÜST所執行的業務即為上述權利中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及公開演出權三項「公開」權利。

MÜST為便利音樂著作權人及音樂使用人雙方行使其權利與義務,透過MÜST集中授權,另作統一收費與分配動作,對於未經MÜST授權而侵害音樂著作權之音樂使用人,MÜST可依法採取法律訴訟途徑,保障音樂著作權人之權益。

由於國內對於音樂授權付款的事宜尚在不斷萌芽中,因此MÜST除了持續與各產業保持授權,同時也透過各種宣傳方法及不同管道宣導智慧財產權知識,傳遞並教育音樂利用人「事先取得合法授權再使用音樂」,落實使用者付費之觀念外,更致力於拓展尚未取得合法授權之使用,必要時對侵權使用人進行維權主張,以保護創作人(會員)的權益。

真的不是專家啦,只是我個人剛好在這領域二十多年,但是要學習的還是很多。

問:除了前述的MÜST的常態工作外,您覺得過去經營中比較有成就感的事情為何?

答:

其實,MÜST除了持續在做有關著作權的推廣外,如何讓詞曲作者們開心有成就感更是不可或缺。因為當你發現協會做的不再只是過去刻板印象老舊的事物,你就會自動幫助協會,或是瞭解著作權重要並加以推廣了。

幫創作人找到玩音樂的初心,簽訂較合理的授權契約,提撥公益基金做公益事務,比例極低的管理費都是目前MÜST有成就的事。

MÜST從2017年開始持續開辦「國際創作營」,讓國內外的音樂人,尤其是創作者透過一兩天關在一室彼此互相學習切磋或發表,一方面幫助他們突破若干創作瓶頸,甚至更瞭解市場的風格,做出多元的創作。至於幫他們做推廣這一項,我們是在最後一天邀請唱片公司、版權公司,或廣告商、電影商等,看有無合乎他們需要的歌曲,甚至當天就可簽約下訂。另外,也幫助他們再次找回當初玩音樂的初心,不要變得太商業化,忘了當初怎麼做這一塊的。這個創作營完全由MÜST這邊出資,外國著作人只要登機落地,接著所有的食宿甚至參訪都由我們負責,因此除了疫情的那三年外,連續幾年辦下來大家都收穫豐碩,協會也很有成就感。

再來,一般創作人創作完都只想趕快授權出去,讓其作品有更多人來使用,自己也能快點拿到權利金來生活。但往往創作人在與使用人(或買受人或受託人或被授權人)間的協商過程會有若干「陷阱」,很難在一開始便瞭解清楚或察覺其關鍵。因為畢竟台灣的市場太小,所以有時真的顧不及這許多。因此MÜST在創作人提出需求時,我們也會很樂意地提供相關法律意見,因為畢竟我們處理很多類似的案例,也會站在創作人立場來幫他們爭取,或說明差異讓他們事先明瞭以做出比較不會擔心的決定。更何況目前加入協會並不需繳交會費,只收管理費(即有收益時,每年按管理費與收益總額來算比例繳交)。

另外,MÜST每年也從管理費中提撥不低於3%作為公益基金,專款專戶用在公益事務上,如給會員的急難救助、著作權宣導等,最近又新增了為鼓勵會員進修的獎助學金、會員銀髮年金。像前面所提到的「國際音樂創作營」也是從這公益基金的專戶中經董事會同意而支出的。另方面,我們也提供會員一千元的「音樂補助」,鼓勵會員多參與音樂活動,更擴展視野,也幫助其更有靈感地來做創作。

最後,一個集管的經營有效率與否,看管理費的比率也可略知一二。相較於國外的管理費比率,MÜST每年都低於12%,2022年甚至落在7%,讓主要的權利金都能歸給權利人,實屬不易。幾年前購買會址這事雖然也引起一陣不小的騷動,但長期來看,有自己的不動產之後也減少了不少開銷,除有固定經營的地點,更可顯示永續營運的決心且在這資金的運用上,省了很多成本,目的都在權利金能回歸予權利人。

問:相較於其他國外集管組織,您個人一定也接觸很多,覺得MÜST有哪些優勢或哪裡可加強的?

台灣MÜST在主管機關及國際組織CISAC的協助下,較其他國家可能有優勢,但隨歐美集管想進行跨境授權來擴張其收入,此為早晚必須解決的

答:

相較於國外的一些集管組織,當然MÜST的管理範圍的確與他們有一些落差,但這也是我們跟董事們努力在討論與調整的。

比較上,MÜST面臨最大的問題當然就是歐美的集管組織。他們可能在當地的收入覺得比較飽和時,就會往外發展。亦即,評估其他國家的集管團體可以帶給我多少利潤收入後,然後他們就可能會想盡辦法不要讓其他國家集管團體來管理他們的著作權了。台灣這邊目前因為法律有禁止跨境的關係,所以相對地比較安全,但也不是絕對永久的安全。像東南亞國家就會接到歐美一些姊妹集管團體的通知,提到隨網路的授權日益便利,所以有關數位的授權將收回自己管理,因為這些收入就可直接增加他們的利潤了。但這對被授權人來說相當麻煩,因為他不僅要在當地國跟集管團體簽約付錢,可能還要跟國外的集管團體再簽約付錢。另外,這也牽涉到稅收的問題,對於當地政府來說,國外的收入根本收不到,所以不是件好事。

以台灣來說,這也是一直碰到的問題。當然,智慧局也不斷地制訂相關的辦法處理跨境授權的問題,因為畢竟台灣是比較特殊的狀況。但國外集管團體如果刻意隱瞞這狀況,你也對他沒辦法。

附帶一提,協會目前也有國外的會員,他們寧可退掉當地國的集管團體,也想加入台灣的MÜST。當然,按照目前MÜST的章程是沒有問題的,但,我通常會跟他們建議:不妨先評估一下你們的著作在哪一國收入最多,因為這牽涉到稅的問題,除非是他不在乎這部分(以台灣法律為例,外國人的所得收入是課20%的稅,跟本國人相差蠻大的)。當然,也因MÜST是CISAC(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的一員,MÜST相當保障個別創作者的權益(早期可能有不少創作者因礙於生計,將其個人創作完全賣斷給他人)。CISAC期待各會員國集管團體都能保障創作者的權益,亦即,版權公司至多拿到50%的利潤,至少讓創作者有50%的收益。相信這部分也是MÜST一個很好的管理目標。

問:您以一個法律人進入管理層級,並且經營得很好,甚至有駕輕就熟的感覺,很想知道您是怎麼突破的,又您怎麼看待法律人的一些瓶頸或慣性?

有寬闊明理心胸的老闆在轉職中受益很多。身為法律人應跳出窠臼跨領域多學習其他專業與思維模式

答:

其實我覺得自己還蠻幸運的,在轉換工作時得到過去的老闆及現任主管的賞識與提醒,讓我在這道路上走得不覺得孤單或害怕。尤其是過去的唱片公司老闆,他竟然幫我分析哪個工作對我是比較好的,最後還鼓勵我跳槽,接受新的挑戰。所以我非常感謝他。又,當初在音樂公司的工作也不完全是「純法律」性質,也有業務性質,因此有很多與人對話、溝通的事物,讓自己不會太固執,總是事緩則圓。到MÜST後,更是以經營管理為主,所以我首先是做組織的調整,看流程的SOP,瞭解各同仁的SOP,讓使用授權的報酬會更高一點,權利人的收入當然才會更好一點。當然,也會考慮怎樣做才能避開風險性,抓住核心並調整順序,如果有錯誤的步驟就要想辦法把他們拉回來,怎麼去做授權,怎麼去做溝通等等。除此之外,除了授權分配之業務外,試著把MÜST的業務範圍變為更多樣化,例如:為了讓著作權的推廣更普及代,我們跟利用人談在他們店面或廣播電台等做播放宣導著作權的重要性、為了讓大眾了解一首音樂著作如何產生,我們發行了「寫一首歌」、為了讓會員跟其他國家的音樂人交流,我們辦了剛所說的國際音樂創作營等等等…。MÜST也是有主管機關監督的組織,所以做任何事情都要思考合法與否,以及利用人的反彈會有多少,我們可以承擔的風險是什麼。因此,法律的訓練在做決策時都有加分作用的。

這幾年磨練下來,看到很多法律人在思考事情時多少有點固執,也很難做出「灰色」的判斷,但因為有些東西是必須要做的,只是有風險性存在,所以自己要想辦法去確保合法性,或是讓風險變得最低。因為畢竟是要解決問題,因此要試著跳脫法律人的身份,多瞭解各領域,不能只要求別人遵循你的建議,就只有單一一個選擇。只有將心比心,如此才能做更好的溝通,並且發揮其效能。

另外,要做跨領域的工作,語言絕對是必要的。台灣孩子相對的,腦袋中比較習慣先思考英文文法及正確性才願意說,但似乎應該先說出口,能溝通才是重要。

訪國內最大音樂權利人代表團體MÜST蔡琰儀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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